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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水利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違反下水道法(以下簡稱
本法)涉及污水下水道事件之裁罰,建立執法之公平性,以減少議,
特訂定本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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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局處理違反下水道法涉及污水下水道,依本法第三十二條裁罰基準
如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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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詞定義:
(一)事業用戶:指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所稱工廠、礦場
、廢水代處理業、畜牧業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其
廢水排入污水下水道設施者。
(二)排肥用戶:指將水肥處理後排入污水下水道設施者。
(三)一般用戶:指事業用戶及排肥用戶以外之用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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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局得就個案情節,依行政罰法之規定予以加重或減輕,並於裁處書
內敘明理由,不受本基準之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