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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三項
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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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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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申請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其原建築容積之認定,應經依法
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簽證,並由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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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臺中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項目、評定基準、額度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依附表規定辦理。
本條例第八條劃定或變更策略性更新地區,依本條例第十二條
第一項規定方式辦理;更新單元面積達一萬平方公尺以上者,
依前項附表所定獎勵額度二倍核予容積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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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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