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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公私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8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90198296號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都市發展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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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第三條  申請發給公私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者,應繳納規費新臺幣
          二百元。
第四條  規費經繳納後,除有溢繳或誤繳之情事者,得依規費法相關規
          定辦理外,不得申請退費。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