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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暫時性安置服務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4 月 2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民行字第1110287129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民政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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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提供
    無法於檢疫處所或自家實施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者暫時性安置服務及
    管理措施,特訂定本要點。
二、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之臺中市市民
    、居民及遊民,如無適切之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處所時,本府得提供
    暫時性安置服務。
三、本府各機關應配合執行暫時性安置服務相關業務;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臺中市政府民政局:暫時性安置服務、隔離及檢疫之統籌及指
          揮事宜。
    (二)臺中市政府秘書處:提供暫時性安置服務處所所需設備或物資
          。
    (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暫時性安置處所之安全維護及受暫時性安
          置服務者之行蹤管制等相關事宜。
    (四)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提供受暫時性安置服務之遊民名單。
    (五)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提供受暫時性安置服務者就醫轉介服務,
          並進行相關人員各項衛生教育宣導作業。
    (六)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暫時性安置服務處所之戶外公共環境
          消毒、環保子車設置及廢棄物清運等相關事宜。
    (七)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受暫時性安置服務者之交通接駁等相關事
          宜。
    (八)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受暫時性安置服務者之緊急救護。
    (九)臺中市各區公所:應負責所轄區域內暫時性安置服務處所之管
          理整備業務。
四、依本要點受暫時性安置服務者應遵守傳染病防治之相關法令、中央疫
    情指揮中心之防疫措施及暫時性安置處所之管理規範。
五、受暫時性安置服務者所應負擔之個人生活必需品、餐點及交通接駁等
    相關費用,由本府指定之臺中市各區公所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但受
    暫時性安置服務者負擔相關費用確有困難者,得申請減收或免收相關
    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