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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為鼓勵社政業務人員服務與團
隊合作精神,表揚其工作辛勞及服務績效,以強化基層社政業務之組
織運作,維持行政效率及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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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表揚對象:
(一)臺中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社會課(或社政業務)課
長及社政業務承辦人員。
(二)區公所辦理社政業務里幹事。
(三)社會局及所屬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臺中市立仁
愛之家人員。
前揭對象須於當年度推薦報名截止前仍於原推薦機關在職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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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表揚基準:
(一)資深敬業服務獎:於臺中市社政服務年資累積十年以上,並具
下列條件之一者:
1.對社政業務之推展,具積極主動負責的態度,且能恪盡職守
及無私奉獻。
2.熟稔社政業務法令,並能積極配合推展、精益求精,著有績
效。
3.機關有舉辦公開票選機制,並經民眾票選為最佳服務。
(二)服務績優獎:於臺中市社政服務年資累積三年以上,並具下列
條件之一者:
1.對社政業務之推展,具有成效或領導有方,實有具體優良事
蹟。
2.熟稔社政業務法令,對推行社政業務及工作有積極表現,實
有績效。
3.機關有舉辦公開票選機制,並經民眾票選為最佳服務。
(三)特殊貢獻獎:具下列條件之一,並詳具相關事實提報社會局:
1.對社政業務研究創新,提出著作或方案,經中央機關、本府
或著名學術機構審查具有可行性,並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2.執行緊急任務或處理偶發重大事件,能妥善完成,獲民眾肯
定,並出具媒體報導或正式紀錄。
3.處理重大災害或急難事件有特殊貢獻。
4.最近三年獲全國或同等級業務績效評鑑前三名或最高等第之
相關業務承辦。
5.盡忠職責,貫徹政令,協助完成重大公益事業,足為社政人
員楷模。
(四)同一年度受表揚人僅得選擇一項獎別接受表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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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揚人數:
(一)區公所:
以前一年度該區戶籍人口數為基準,其區內人口數在十萬人以
下者得提報表揚三人,區內人口數十萬人以上未達二十萬人者
得提報表揚五人,區內人口數二十萬人以上者得提報表揚七人
。
(二)社會局及所屬機關:
合計得提報表揚人數,以區公所得提報人數加總之百分之四十
為限。
(三)特殊貢獻獎不受前二款提報人數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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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評審方式:
由社會局局長或其授權人員遴選社會局及所屬機關主管,並得聘請
外聘委員,共計五至七人為評審委員,以公正公開方式就推薦資料予
以審查評選。
前項評審委員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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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表揚:
(一)最近三年(含)內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分(撤職、休職、
降級、減俸、記過、申誡)確定。
(二)最近三年(含)內曾接受本表揚要點同獎項之受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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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表揚方式:社會局公開表揚並發給獎狀、獎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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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推薦機關應於收到提報公文之指定期限內,將所提報之各表揚人選推
薦表及相關證明文件送社會局審查辦理表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