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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霧峰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本所國家賠償事件,特設置國家賠
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其設置依本要點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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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職掌如下:
(一)關於本所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及協議事項。
(二)關於超額賠償事件之核議事項。
(三)關於求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四)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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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區長指派本所熟諳法令之人員兼任、
或聘(派)社會公正人士、專家或學者擔任,並指派一人為召集人。前
項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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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委員之任期一至二年,連聘得連任。但本所人員兼任者應隨其
本職進退。
本小組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區長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之任
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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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於受理人民申請國家賠償事件後,適時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
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小組委員一人
代理之。
會議應有合計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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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秘書業務由本所法制業務主辦人員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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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所預算內勻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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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專家;本所調解會主席、秘
書或委員及有關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供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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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行文時,以本所名義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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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小組得視業務需要由本所聘僱工作人員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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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專
家及有關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供意見,得發給出席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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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要點自首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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