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本市文化資產審議作業順利進行、落實資訊公開透明、實踐公民參與精神,並維持會場秩序,特訂定本
 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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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本府召開各類文化資產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時,審議案件所屬當地居民、各級民意代表及相關團體,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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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申請旁聽者,應填具申請書敘明申請人姓名、聯絡電話、地址、申請旁聽之案名等資料,並於審議會開始前三個日曆天以書面或傳真提出
 申請。逾期提出申請者,本府得不受理。
 經本府准許旁聽者,將於審議會開始前一天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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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審議會旁聽之總人數以十人為原則,本府得依申請人意見之代表性及申請書送達本府之時間順序,准許其旁聽。
 審議會場地無法容納全部旁聽人員時,得由審議會工作人員安排至其
 他適當地點旁聽。
 本府審議社會矚目之重大爭議案件時,必要時得協調不同意見代表入
 場旁聽、登記發言並限制發言人數。
 審議案件如涉及個人隱私,除經當事人同意外,本府得例外不開放旁
 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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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旁聽人員登記發言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發言者若為單位或團體,應自行推派代表一人發言。
 (二)依審議會工作人員安排之發言順序及時間於會場表達意見。
 (三)審議會之審議案件無法於第一次會議完成決議時,其後舉行之會
 議不再受理旁聽人員登記發言。但旁聽人員仍得旁聽,如有意見
 得以書面表達。
 (四)每一審議案件,每人表達意見以三分鐘為限,並以一次為原則;
 同一審議案件表達意見之總時間,以三十分鐘為原則。但主席得
 視會議情形調整發言時間。
 (五)發言者均應填寫發言書面內容,以供作會議紀錄,且意見表達應
 就審議會之審議案件為之,不得為人身攻擊。
 (六)旁聽人員未於會場表達意見者,審議會得不予處理或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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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六、旁聽人員應遵守下列事項:(一)依審議會工作人員引導簽名、入座,並佩帶旁聽證。
 (二)禁止攜帶標語、海報、布條、旗幟、棍棒、器械、廣播設備、麥
 克風或其他危險物品。
 (三)不得大聲喧鬧、鼓譟或其他干擾審議會進行之行為。
 (四)不得於會場拍照、攝影、錄影或錄音。但經全體出席委員同意者
 ,不在此限。
 (五)審議會進行委員討論前,旁聽人員均應離開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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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七、旁聽人員違反第六點各款規定、妨礙會議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主席得終止其旁聽,命其離開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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