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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為表揚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傑出優秀選手、教練及對
體育運動有特殊貢獻之個人或團體,以提升運動水準,增進榮耀,彰
顯尊榮,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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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表揚獎項、推薦條件如下:
(一)傑出運動選手獎: 設籍於本市一年以上,至推薦受理日為止仍
在籍者,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推薦之:
1.參加奧運獲得前八名者或亞運獲得前三名者。
2.參加國際綜合賽會或國際各單項運動總會、亞洲各單項運動
總會辦理之正式競賽,獲得前三名者。
3.其他優秀運動選手之傑出運動事蹟足供表揚者。
(二)優秀運動教練獎: 具合格教練證並實際培訓、指導團隊或個人,
符合前款規定之運動選手者。
(三)績優團體及人員獎:本市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機關(構)、學
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推薦之:
1.培訓本市選手成效卓著者。
2.推展本市運動成效卓著者。
3.推廣本市社區運動成效卓著者。
4.經營本市各項運動團體、隊伍或社團成效卓著者。
5.認養本市所屬各運動場館成效卓著者。
(四)運動推手獎:團體或個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推薦之:
1.贊助本市運動推展,年度贊助經費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
或贊助物資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其同時贊助經費及物
資者,贊助物資總額得減半併計贊助經費核算之。
2.營運本市各項運動場館成效卓著者。
3.對本市運動推展具有特殊貢獻者。
(五)終身成就獎:
以一名為原則,設籍本市且長期對本市運動推展具有卓著貢獻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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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薦方式
(一)本市各機關(構)、學校及民間運動團體(財團法人、社團法人)
依本要點規定填妥推薦表連同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於每年六月
底(或依另定之受理期限)前送達臺中市政府運動局(以下簡
稱運動局);因特殊情形未於期限內送達者,經評選委員會決議
受理者,則不受限。
(二)前述民間團體須立案二年以上,組織健全且仍維持有效登記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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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評選作業
(一)運動局受理推薦案,應就被推薦者之條件、事蹟及附件查對確認
,必要時得辦理相關徵信作業。
(二)評選委員會由運動局邀集臺中市政府人員、本市體育總會、專家
、學者及相關專業人士九至十三人組成,辦理評選事宜,並依評
選結果簽核表揚。
(三)評選委員會採無記名方式表決,應有二分之ㄧ以上出席,方得開
會;出席委員二分之ㄧ以上決議,方得通過。
(四) 表揚獎項及數量,依當年度報名或推薦人數及內容,由評選委員
會審核後確定,倘該獎項無符合資格人員,得以從缺。
(五)評選委員會之委員與受推薦人間有利害關係或其他足以影響評選
情事者,委員應主動迴避。
(六)各推薦機關團體所送之被推薦人資料,不論獲表揚與否,一律不
予退還,並由承辦單位於頒授典禮結束後,依檔案相關規定保密
存檔或銷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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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評選結果其獲獎榮譽事蹟得發給相關獎座或證書(獎狀),並得給予其
他適當之獎勵。如經評選未獲表揚者,得由原推薦機關團體逕予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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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評選委員會組成、審核作業及所需書表格式,得由運動局另定
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