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本局及所屬機關自治條例、自治規則、行政規則、國家賠償、訴願、採購調解、申訴案及法制相
 關案件之審查作業,設法規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特訂定本
 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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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制定、修正或廢止自治條例之審查事項。
 (二)訂定、修正或廢止自治規則之審查事項。
 (三)訂定、修正或停止適用行政規則之審查事項。
 (四)有關國家賠償案件之調查及審查事項。
 (五)有關採購調解、申訴及訴願案件之審查事項。
 (六)辦理相關法制教育訓練事項。
 (七)有關法制作業跨單位或機關執行及協調事項。
 (八)其他法制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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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本小組採任務編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主任秘書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局秘書室主任兼任;組員一人至五人,由本局及所屬機關
 就具有法制專長人員派兼任之。
 召集人出缺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如遇召集人、副召集人均出缺時,
 由本局局長指派適合人選暫時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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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本小組召集人、副召集人及組員之任務職掌如附表。組員承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之命,辦理本小組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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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本小組因業務需要,得向業務單位調派人員協助辦理本小組業務。 | 
	
		|  | 六、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