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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臺中市大安區公所(以下簡稱本區)為培養具有體育潛能之成績優秀
運動人才,鼓勵各級學校及社會大眾致力體育運動及爭取榮譽,特訂
定本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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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獎勵對象:
(一)參加全市運動大會各項比賽績優者及其教練(或指導老師)。
(二)代表本區組隊參加市級以上各項比賽,團體、個人績優者及其教
練(或指導老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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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獎勵方式:
(一)參加市運前三名選手發給獎勵金:
第一名新臺幣三千元、第二名新臺幣二千元、第三名新臺幣一千
元。
(二)代表本區組隊參加市級以上各項比賽,團體績優發給獎勵金:
冠軍新臺幣四千元、亞軍新臺幣三千元、季軍新臺幣二千元、殿
軍新臺幣一千元。
(三)代表本區組隊參加市級以上各項比賽,個人績優發給獎勵金﹝金
額同市運﹞。
教練(或指導老師)之獎勵金僅能就當次之比賽擇優申請領取乙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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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費來源:由民政業務預算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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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規定簽陳區長核定後函頒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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