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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積極照護本局及所屬機關人員身
心健康,落實推動自主健康管理,預防疾病發生,以期達到早期發現
早期治療之效,營造健康活力組織,進而提升行政效能,特訂定本原
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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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費用及適用對象如下:
(一)每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費新臺幣一萬六千元之適用對象:
1、局長、副局長、主任秘書、督察長。
2、各分局長、(大)隊長。
(二)每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費新臺幣八千元或每二年補助一次健康
檢查費新臺幣一萬六千元之適用對象:警政監。
(三)每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費新臺幣四千五百元或每二年補助一次
健康檢查費新臺幣九千元或之適用對象:
1、局本部四十歲以上編制內高風險職務警察人員。
2、各分局、(大)隊(交通警察大隊除外)四十歲以上編制
內警察人員。
3、交通警察大隊不限年齡編制內警察人員。
(四)每二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費新臺幣四千五百元之適用對象(均
限四十歲以上人員):
1、局本部編制內非高風險職務警察人員、公務人員。
2、各分局、(大)隊編制內公務人員。
3、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
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且於現職機關連續服務滿一
年。
(五)每二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費新臺幣三千五百元之適用對象:
1、局本部未滿四十歲編制內高風險職務警察人員。
2、各分局、(大)隊(交通警察大隊除外)未滿四十歲編制
內警察人員。
3、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及業務助理管理要
點進用之人員,四十歲以上且於現職機關連續服務滿一年
。
(六)每三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費新臺幣三千五百元之適用對象:未
滿四十歲且從事重複性、輪班、夜間、長時間工作等有危害安
全及衛生顧慮工作之公務人員。
四十歲以上人員或連續服務滿一年以上之人員,係指前一年度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已符合資格者。所稱高風險職務人員,指擔任經銓敘部
依公務人員危勞職務認定標準核備職務之人員。
第一項第一款人員當年度未申請補助者,其補助額度得累積保留至次
一年度。但於次一年度仍未使用者,視為放棄。
本局及所屬機關編制內工友、技工及駕駛之健康檢查事項,依臺中市
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工友技工駕駛健康檢查補助實施要點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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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對象於補助當年度前往受檢,服務機關得依其檢附之證明文件及
健康檢查實施流程之必要性,覈實給予公假,最高給予二日;其於非
補助年度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亦同。惟因職務異動致得補助之健康檢
查費增加而申請再一次檢查者,各機關得依職務異動檢附之證明文件
覈實給予公假。
補助對象以外之警察人員,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得每年一次給予公
假一天前往受檢;補助對象以外之公務人員及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
用、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依臺
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及業務助理管理要點進用之人員,
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得每二年一次給予公假一天前往受檢,並須由
受檢人員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受檢人員須於不影響公務前提下,事先向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提出公假
申請,並辦妥請假手續方得前往檢查;服務機關依受檢證明文件核予
公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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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施健康檢查之項目,由受檢人員依補助額度及個人健康狀況,自
行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為合格之醫療機構(限於醫院及教學醫
院)、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品質策進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
或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實施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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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健康檢查費用由受檢人員先行負擔,於當年度內填寫補助費申請表
並檢附醫療院所或機構之健康檢查繳費收據正本,向人事單位申請
補助。
實施對象於當年度內已申請他項健康檢查補助者,不得再申請本項
補助。
本局及所屬機關應繕造實施健康檢查情形之清冊,並予以列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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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健康檢查所需經費由本局及所屬機關年度預算科目列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