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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依臺中市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
標準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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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用液體燃料之污染源未能符合粒狀污染物或硫氧化物排放標準者,
既存污染源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十日前提出申請;新設污
染源應於鍋爐設置三個月前提出申請或併於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
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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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核定改善期限或適用之排放標準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屬天然氣管線敷設困難者:
1、既存污染源,因天然氣管線敷設工程無法於一百零七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前完工者。
2、新設污染源,因天然氣管線敷設工程無法於臺中市鍋爐空氣
污染物排放標準公布實施前完工者。
3、天然氣管線敷設工期延宕,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公私場
所之原因者。
4、天然氣管線經過地,無法取得所有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
同意者。
5、申請裝設之所在地區尚無既設天然氣管線者。
6、其他因素無法施工者。
(二)屬天然氣管線敷設費用高者:
1、蒸氣量十三公噸/小時以上之鍋爐:天然氣管線敷設費用達
五百萬元以上者。
2、蒸氣量二至十三公噸/小時以上之鍋爐:以公司或商業登記
資本額一百萬以下,且天然氣管線敷設費用達五十萬元以
上者。
(三)既存燃油鍋爐改燃氣鍋爐,或新設燃氣鍋爐時,涉及影響公共
安全者。
(四)其他特殊狀況,並提供相關佐證資料經本局同意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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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核定改善期限或適用之排放標準時應檢附文件:
(一)設計圖說,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
1、工程期程與竣工驗收概要。
2、施工方式。
(二)空氣污染防制措施,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
1、製程流程。
2、污染源設置日期與規模大小。
3、污染源使用燃料型式。
4、污染源操作天數。
5、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排放濃度及排放量。
6、污染防制措施。
(三)其他相關佐證文件:
1、天然氣管線經過地,無法取得所有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
人之同意,則申請該適用替代標準者,應檢具經由天然
氣公司評估後缺乏路權同意書之證明文件。
2、申請裝設之所在地區尚無既設天然氣管線,則申請該適
用替代標準者,應檢具申請裝設之所地區天然氣管線圖
,或天然氣公司開立相關證明文件。
3、既存燃油鍋爐改燃氣鍋爐,或新設燃氣鍋爐時,涉及影
響公共安全者,檢具公共安全檢查相關文件。
4、天然氣管線敷設費用高者,應檢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
,及天然氣公司開立報價文件。
5、已進行改善惟改善工程無法於限期完工者,應檢具改造
或汰換工程進度計畫表(應包含簽約發包、工程設計、
開工、設備安裝、電路配置、完工、試車、驗收等項目
之作業進度予以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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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私場所檢附資料,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本局將
通知公私場所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文件仍不全者,本
局得駁回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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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於書面審核過程中,必要時,進行現場勘查工作,如現勘結果
與公私場所申請原因與現況不符,得予直接駁回;如因其他申
請資料不正確或不完整,得要求公私場所補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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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核定改善期限或適用之排放標準內容:
(一)申請核定改善期限者:
1、應於期限屆滿前改善完成,倘因故無法改善完成者,
得於期限屆滿三個月前說明理由並檢具事證申請展延
期限或改行核定適用之排放標準。
2、申請展延以一次為限,改善完成期限不得逾中華民國
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核定適用之排放標準者:
1、核備時間至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為限。
2、使用液體燃料之新設或既存污染源,改適用排放標準
之粒狀污染為50mg/Nm3、硫氧化物為125pp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