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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
當舖業申請籌設核發同意書作業事宜,依據當舖業法及當舖業申請籌
設勘驗及設立許可辦法,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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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增籌設當舖業之家數,依臺中市政府民政局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結
算公布之總人口數統計資料為基準。但前一年未達或扣除已達當舖業
法第四條規定之籌設標準部分,併入第二年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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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市人口數達前點增設標準時,本局應於次年三月份以適當方式公開
籌設相關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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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營當舖業者,應向本局申請籌設,經本局審查核可發給籌設同意書
及許可證後,始得營業。
前項申請,一人以申請一營業地點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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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籌設之當舖業者,應檢附下列文件,於公告受理申請期限內向本
局提出申請,逾期(採郵寄方式申請者以郵戳為憑)不予受理:
(一)當舖業籌設申請書(非本人辦理應檢附委任書正本)。
(二)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負責人設籍本市一年以上(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四)負責人無當舖業法第五條規定情形之切結書。
(五)申請人取得籌設許可後,將依申請書記載有關責任保險及資本
額事項辦理之切結書。
(六)申請公司或商號設立之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登記預查答覆書。
(七)營業場所及保存質當物庫房所在地之房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使用執照、經公證之租賃契約影本或合法使用證明。
(八)營業所在地及保存質當物庫房所在地向轄區主管機關申請得登
記為營業處所之證明文件。
(九)營業所在地及保存質當物庫房所在地之「使用分區」轄區主管
機關申請營業處所合格之證明文件。
(十)營業所在地及保存質當物庫房所在地安全設備圖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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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局得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籌設案件不符合第四點及第五點規定者。
(二)申請文件有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符
規定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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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局審核完畢後,應將審核結果與抽籤編號以書面函復申請人,初
審不合格者,原申請文件不予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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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告受理期限內,未有申請籌設案件時,應於次月再行公告;初審
合格案件超過法定籌設家數者,本局依公告日期辦理公開抽籤方式
如下:
(一)申請人經初審合格者,應親自或委任代理人(須檢附委任書)
到場。抽籤會議現場開放觀禮並全程錄影錄音,作業流程供
在場與會人員公開檢視;另由當舖商業同業公會指派幹部協
助將抽籤使用之號碼球逐顆驗證,將全數號碼球投入籤筒中
,讓觀禮民眾確認屬於自己的編號球已投入籤筒。
(二)由會議主席抽籤,中籤者應接受身分核對並拍照存證,當場
頒發當舖業籌設同意書,中籤者如未親自或委任代理人到場
即喪失資格;未中籤者不再另行通知。
申請人於收受籌設同意書後,應於六個月內依當舖業申請籌設勘驗
及設立許可辦法第四條之規定事項籌設完成,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本
局申請勘驗。
籌設經勘驗不合格,且未能於指定之期限改善並申請複勘者,廢止
籌設同意書。另於次月以適當方式重新公開申請籌設相關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