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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本局所屬稽查同仁於
執行勤務時,外籍人士於本市轄區內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實時,得為
現場作成行政裁處,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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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作業程序所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實指下列:
(一)隨地吐痰。
(二)亂吐檳榔汁、渣。
(三)拋棄紙屑。
(四)亂丟菸蒂。
(五) 亂吐口香糖。
(六) 亂丟瓜果或其皮、核、汁、渣。
(七) 拋棄一般廢棄物。
(八) 隨地便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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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籍人士係指持有停留簽證或居留簽證護照至國內觀光、活動或工作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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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局所屬稽查同仁對於外籍人士,現場稽查並作成行政裁處,應依下
列程序辦理:
(一)違規事實以本作業程序第二點所列各項行為,並可明確認定者
為限。
(二)應有明確可供辨識之採證照片或影片。
(三)應製發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裁處外籍人士違反廢棄物清
理法現場稽查裁處補充紀錄單及裁處書,填寫時注意事項如下:
1.裁處書所有欄位資料應記載完全,不可缺漏。
2.裁處書身分證統一號碼欄應填註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碼。
3.受裁處人若在臺有居留地,裁處書住居所欄位,應填寫在臺
居留地址。
4.應記載受裁處人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資料。
5.請違規行為人出示護照證明文件或居留證,詢問違規者在臺
是否有居留地,若為參與旅行團者,應同時註記領隊或導遊
個人資料(姓名、身分證字號及聯絡電話)及旅行社資料(名
稱及地址)。
(四)裁罰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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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局所屬人員等具有法定稽查職務之公務人員,始得執行對外籍人
士,現場作成行政裁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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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稽查人員於現場告發裁處時,應主動出示證明文件,以表明身分並
說明違規事實、違反法條及罰鍰,如屬觀光團者,請現場領隊或導
遊會同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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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現場作成裁處時,應將裁處書第2聯(紅色)及繳款單交予受裁處人,
並告知裁處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請受裁處人於送達憑證勾
選送達方式為本人,並請受裁處人簽名,同時應告知受裁處人於離
境前應繳款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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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現場作成行政裁處後2日內,應將現場稽查裁處補充紀錄單、裁處
書第1聯及第3聯、送達憑證及採證證物送裁處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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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作業程序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