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為確保臺中文學館(以下簡稱本館)典藏質量,執行臺中文學相關文物入藏及其他異動管理等作業
 ,依本館蒐藏管理政策規定,設置臺中文學館典藏審議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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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本委員會就下列事項進行審議:(一)本館蒐藏管理政策。
 (二)所捐贈之文物是否接受。
 (三)藏品取得附有限制條件者或具爭議性者。
 (四)藏品之註銷與處置方式。
 (五)藏品之分級。
 (六)其他本館蒐藏相關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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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文化局局長兼任;置委員十一人由文化局遴聘專家學者及內派人員擔任,其中單一性別不低於委員人數三分之
 一,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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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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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本委員會每季召開一次,原則上為三、六、九、十二月份,但無審議案件得暫停召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選產
 生。
 會議召開時,得邀請提案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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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會議之決議,以二分之一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
 得指派代表列席,並參與會議發言,但不得參與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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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七、委員於受聘期間,對涉及本身、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其他經本委員會決議而認定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會議及表
 決;利害關係之認定有爭議者,由本委員會討論決議之。迴避之委員
 ,不計入出席及表決委員之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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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八、本委員會為審議有關案件之需要,得推派委員偕同業務有關人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訪查評估,並研擬意見,提供會議參考,並得邀請專家
 學者及有關機關代表提供諮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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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九、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 
	
		|  | 十、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文化局編列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