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捷工局)為辦理捷運工程與土地開
發共構費用分攤,特訂定本原則。 |
|
二、共構工程總施工費之核計範圍,包括土地開發大樓(以下簡稱土開大
樓)基地建築線以內部分,以捷工局核定並據以施工之設計圖所登載
各層樓地板面積為準,分別計算土開大樓總樓地板面積及捷運設施總
樓地板面積。 |
|
三、共構工程設計費用、專案管理費用及監造費用屬土開大樓應分攤之費
用計算方式如下:共構工程設計、專案管理及監造決算費用(包括設
計及施工階段),扣除水電環控及電梯電扶梯等屬捷運設施之設計費
、專案管理費及監造費,再依第四點核計共構工程屬土開大樓之施工
費佔共構工程總施工費之比例,核算共構工程屬土開大樓分攤之設計
費用、專案管理費用及監造費用。 |
|
四、共構工程建造費用屬土開大樓應分攤費用,計算方式如下:共構工程
總施工費(於共構費用核計當時最新核定之議價後修正契約總價表)
,扣除單獨施作於捷運及土開大樓部分工項之施工費,依捷運設施及
土開大樓總樓地板面積比例核算土開大樓部分之施工費,再加回單獨
施作於土開大樓部分工項之施工費,依前述共構工程土開大樓施工費
總和及其所支付之物調、保險及工程管理費等(本項依捷工局或捷工
局委託代辦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預算可提列額度表之可攤提工程管理
費比例計算)之合計費用為共構工程屬土開大樓分攤之建造費用。 |
|
五、共構工程之設計費用、專案管理費用、監造費用及建造費用屬土開大
樓應分攤費用,試算範例如附件,經捷工局核定後為投資人應歸墊之
共構分攤費用。除投資人所提出之變更設計外,不再產生其他歸墊費
用。
由投資人提出之變更設計,經捷工局同意後,計入共構工程屬土開大
樓分攤之設計及建造費用。 |
|
六、相關費用百分比部分計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金額部分則以整數計,
均採四捨五入方式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