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利執行世界遺產潛力點-白冷圳文化景觀保存維護各項工作推動,特設白冷圳文化景觀申請世界遺產推動
 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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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本委員會之工作內容如下:(一)召開會議,討論重要議題與決策。
 (二)推動本府相關局處之合作工作,整合本府以外其他文化資產保
 存之主管機關,建立潛力點保護與管理機制。
 (三)協助檢視臺中市世界遺產潛力點現況,建立世界遺產潛力點之
 長程推動模式。
 (四)監督並輔導推動潛力點相關工作,並妥善建立永續性經營管理
 機制。
 (五)推動國際合作及交流事宜,增加臺中市世界遺產潛力點之國際
 能見度,俾利未來申請登錄之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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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七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副市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局長兼任
 之;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任之: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場及臺中農田水利會代表各一人。
 (二)本府機關代表六人至八人。
 (三)臺中市和平區公所及臺中市新社區公所代表各一人。
 (四)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機關代表委員兼任
 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應予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
 之日為止,但出缺委員所餘任期未滿六個月,得不補聘(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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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本委員會每年開會一次,並得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
 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
 委員互推一人為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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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會議時應有合計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由
 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列席
 ,並參與會議發言,但不得參與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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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六、本委員會行政業務由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兼辦之。 | 
	
		|  | 七、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 
	
		|  | 八、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臺中市政府文化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