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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所屬高級中等學校學務工
作之統整與創新,以營造友善安全的校園環境,培養學生新世紀所需
核心能力;並因應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以下簡稱教官)遇缺未補
之學務人力缺額,以遞補及充實學務創新(包括校安)人力(以下簡稱
學務創新人力),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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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施對象為本局所屬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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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方式:
(一)學務創新人力員額基準:退離教官一名,至少應遞補學務創新人
力一名為原則。
(二)學務創新人力之業務內容如下:
1.學校可依據學務目標、需求及人力資源,選擇學務工作重點,
其中學務工作應由全體學務人員及教官共同完成,並非由新遞
補之學務創新人力獨自辦理全部學務業務。另學校應考量全體
學務人員及教官之分工合作,妥善安排新進用之學務創新人力
之業務職掌。
2.學務創新人力工作項目:
(1)負責校安中心輪值。
(2)學生上、放學導護工作及駐站輔導。
(3)配合警方實施春風專案及校外聯合巡查等工作(含夜間聯
合巡查)。遇有特殊或重大校安事件,應依本局及本市學
生校外生活輔導會之指揮(導),至指定地點協助處理。
(4)賃居、寄宿、工讀學生等輔導、訪視工作。
(5)校園內、外(含教職員工生)緊急事件處理。
(6)校安事件處置及通報、急救等。
(7)校園安全防護與危機處理等相關事宜(含參加地區專業研
討活動)。
(8)春暉專案。
(9)其他交辦事項。
3.工作地點:學務創新人力以執行校安業務為主,工作地點於執
行相關校安工作場所。
(三)學務創新人力之進用:
1.學務創新人力應由學校依下列資格及順序,公開甄選之。
(1) 具有教育部學務(含校安)儲備人員培訓合格證書者。
(2) 具有學務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
(3) 大學以上畢業者。
2.採佔缺約僱人員進用,相對控管各校僱用學務創新人力所佔教
官職缺,該職缺若遞補教官,學務創新人力應即停止僱用。
3.學務創新人力於工作執行中,應遵守規定、接受學校及本局之
督導,如有違反或服務情形欠佳及不適任者,停止其服務,並
依契約予以解雇。
4.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六項規
定情事者,不得參加第一目甄選;錄取後發現或進用後有上開
情事者,應撤銷或廢止錄取資格,並解除或終止契約。
5.學校於辦理甄選時,應查驗參加甄選人員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6.學校進用學務創新人力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人員應施
行健康檢查。
(四)學務創新人力所需經費由學校教官遇缺未補之年度人事經費額度
內統籌支應。
(五)學校應將進用之學務創新人力與現有教官人數合併計算值勤人力
(學務創新人力每日值勤以八小時為原則)。但因特殊環境需求
,於兼顧安全前提下,得適時調整值勤方式,由學校報本局同意
後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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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報本局事項:
(一)學校應考量資源及需求,依本要點之規定預估整年度教官異動情
形及學務創新人力需求,並於每年二、七月底報本局辦理。
(二)學校教官現員數於低於編制員額數時方可提出申請,核定後於人
員進用或更換時將進用人員名冊報本局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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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案有關計畫、預算執行及經費使用情形等相關資料,學校應專案專
卷妥為保管,以備查核,辦理情形納入相關訪視重點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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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關本要點未盡規定事項,準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高級中
等學校學務創新人力要點及相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