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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核定本府主管之市立及私立高級中等
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科、學程之招生班級數,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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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校每學年度申請招生之普通科、專業群科(包括建教合作班)、綜
合高中學程、進修部及附設國中部之總班級數,以不增加前一學年度
核定之招生總班級數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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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校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申請調整科、學程之班級數:
(一)符合社區資源及地方產業需求。
(二)現有教師專長足以擔任調整科、學程班級數後之教學,或教師
員額編制尚有餘額,可聘任調整科、學程班級數後之教師,未
造成科目教師超額或專長不符情形。
(三)有足夠校地面積、教室、專科教室、實驗室、實習工場及其他
相關實習場所,可供調整科、學程班級數後之教學使用。
學校進修部申請調增科、學程之招生班級數,以該校已設有群別者
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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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校申請科、學程之招生班級數,應經該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及校務
會議決議通過,並填具本府所定高級中等學校科及學程招生班級數
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於招生學年度前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前
,報本府核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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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受理前點申請後,得考量學校辦學成效及招生情形,依下列原
則核定科、學程之招生班級數:
(一)學校提報申請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入核減班級數之參考:
1、普通科、綜合高中學程:
(1)該學年度招生有未成班情形。
(2)該學年度招生人數平均每班未達二十五人。
2、專業群科:
(1)該學年度招生有未成班情形。
(2)單科單班:該學年度招生人數未達十五人。
(3)單科多班:該學年度招生人數平均每班未達二十五人。
3、進修部:
(1)三年內招生有未成班情形。
(2)單科單班:三年內有招生人數未達十人情形。
(3)單科多班:三年內有招生人數平均每班未達十五人情形
。
(二)綜合高中學程之招生班級數及停辦,另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
育署補助辦理綜合高級中學課程作業規定辦理。
(三)學校申請將進修部招生班級數調整至日間部者,以其提報申請
表該學年度進修部實際招生班級數之百分之二十為限(小數點
以後無條件捨去)。
(四)學校曾申請將進修部招生班級數調整至日間部,且其調整之班
級數未調回進修部者,不得申請調增進修部班級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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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府應於學校招生學年度前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核定學校科、學
程之招生班級數,並通知學校。學校應依本府核定之科、學程班級數
,辦理招生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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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建教合作班招生班級數之調整,應於核定班級數內,另依建教合作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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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私立學校有違規超收新生情形者,本府得視情節輕重,依私立學校法
及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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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私立學校有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六十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依
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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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府得考量國家人才培育、社會經濟發展、教育資源分布、產業人力
需求狀況、學校師資、設施設備、社區環境及辦學特色等因素,輔導
協助學校調整招生班級數,不受本要點規定之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