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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市有建物產籍資料管理,加強市有
建物清查及清理工作,並提升所屬各機關學校經管市有建物之有效合
理利用,避免閒置浪費,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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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管機關及管理機關:
(一)主管機關:本府財政局。負責清查及清理之檢核及列管。
(二)業務主管機關:本府各一級機關。負責彙總所屬各管理機關之
清查及清理表冊,並督導其清查及清理作業之執行。
(三)管理機關:經管市有建物之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負責實際清
查及清理作業之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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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查及清理範圍: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經管之市有建物,如辦公廳舍
、校舍、宿舍(含眷舍)、體育場館及公共設施建物,但不包括國民住
宅、公教住宅及平價住宅等政策性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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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查作業程序:
(一)訂定清查計畫:
1、管理機關應訂定年度清查計畫,每年定期辦理清查,清查計
畫應包括期程及範圍,並得填製「臺中市市有建物清查總表
」(格式如附件一)替代清查計畫。
2、年度清查作業期間以三個月為限。
(二)填製臺中市市有建物清查表(以下簡稱清查表)(格式如附件二):
管理機關就經管市有建物,每棟填製一份清查表。
(三)請領並查對資料:
1、請領土地及建物登記資料或運用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系統
列印。
2、都市土地應洽查使用分區或請領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證明文件
;非都市土地應依土地登記資料查填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
。
3、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亦無使用執照者,應向稅捐
稽徵機關請領房屋稅籍證明。
4、依據請領或洽查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資料及使用分區文件等資
料,查對產籍資料,填註於清查表,並至財產管理資訊系統
查對後,釐正更新登錄資料。
(四)繪製建物平面配置圖:管理機關應依目前建物使用情形按各樓
層繪製平面配置圖,並加註實際使用現況。
(五)實地調查:調查建物使用現況,拍攝建物外觀及內部照片,並
上傳財產管理資訊系統。
(六)清查成果之整理:將已填竣之清查表依序裝訂成冊,連同土地
及建物登記資料影本、使用執照影本(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
一次登記亦無使用執照者,須另檢附房屋稅籍證明影本)、使用
分區文件(建物基地屬非都市土地者免附)、建物平面配置圖及
建物內外部照片等相關資料,檢送主管機關列管。本府二級機
關及學校之清查結果,由業務主管機關負責督導並彙總相關資
料後檢送主管機關列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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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物清查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列管辦理清理:
(一)屬下列情形之閒置建物:
1、建物全部未使用且無使用計畫。
2、建物全部未依計畫使用。
3、建物部分獨立可使用空間閒置未使用。
4、經檢討可提供部分空間供其他機關使用。
5、辦公廳舍或場館搬遷計畫已奉核定。
(二)屬下列情形之低度利用建物:
1、未依建物用途使用,達該建物範圍三分之一或面積達一百
平方公尺以上。
2、已依建物用途使用,但使用效能不彰。
3、經主管機關評定為低度利用。
(三)具有歷史文化價值之建物:
1、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價值之建造物
及附屬設施群。
2、為年代長久且其重要部分仍完整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
包括祠堂、寺廟、宅第、城郭、關塞、衙署、車站、書院
、碑碣、教堂、牌坊、墓葬、堤閘、燈塔、橋樑及產業設
施等。
(四)建物登記謄本資料錯誤、缺漏、與事實不符或尚未登記管理機
關。
(五)被政府機關學校占用。
(六)被非政府機關占用。
(七)被撥用建物有以下情形之一:
1、廢止或變更原定用途。
2、擅供原定用途外之使用、收益。
3、擅自讓由他人使用。
(八)其他情形,經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認定有清理必要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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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實施後,已依計畫清查完竣,且清查結果為公共設施或公務
用建物,且無前點規定被占用、閒置或低度利用之情形或辦理委託
經營、出租(含標租)情形者,得於每年盤點時,填報財產盤點清冊
報管理機關首長備查,免再辦理清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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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府各機關學校清查結果,如有屬第五點規定應清理建物者,應依
下列規定辦理清理:
(一)填報列管清理表冊:
1、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閒置及低度利用建物:應分別填列「
臺中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經管市有閒置建物列管清冊」
(格式如附件三)或「臺中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經管市有
低度利用建物列管清冊」(格式如附件四)。各機關學校有
新增閒置或低度利用建物時,應於發現日或廳舍場館搬遷
計畫核定日起一個月內填報。
2、第三款至第八款規定應列管清理建物:應填列「臺中市
市有建物清理表」(格式如附件五)。
(二)辦理清理應辦事項:
1、閒置及低度利用建物:依第八點規定辦理。
2、具有歷史文化價值之建物:備齊建物相關資料(建物登
記謄本、現況照片等)函送本府文化局,依文化資產保
存法之法定程序審查是否指定為古蹟或登錄為歷史建築
,以利文化資產保存及管理。
3、市有建物登記謄本資料錯誤、缺漏、與事實不符或尚未
登記管理機關:備齊相關證件向所轄地政事務所辦理更
正或申請登記。
4、被政府機關學校占用:請各該機關學校依土地法第二十
六條規定辦理撥用。
5、被非政府機關占用:依臺中市市有不動產被占用處理原
則辦理。
6、被撥用建物有第五點第七款第一目、第二目情事,原管
理機關得要求撥用機關回復原狀後交還,有第五點第七
款第三目情事,應由撥用機關回復原狀後交還。
7、其他特殊情形:管理機關應擬具處理意見,報主管機關
核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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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列管閒置及低度利用建物清理方式:
(一)閒置建物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不堪使用之建物,除拆除將影響毗鄰建物結構安全或有
其他特殊情形者,得另予處理或由原管理機關續為管理
外,應依規定程序辦理報廢拆除。
2、依計畫用途規劃自行管理使用、委託民間經營管理、配
合建築法、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辦理出租,並於主管機
關列管之日起三個月內,由管理機關擬訂利用計畫,預
估利用期限,檢送主管機關列管。本府二級機關及學校
由業務主管機關彙總後,檢送主管機關。
3、如用途廢止、無利用計畫或已逾前目預估利用期限尚未
開始使用者,主管機關得要求清理完善後,依臺中市政
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提報公用房地需求作業要點規定統籌
分配使用。如其他機關均無使用需求,得由原管理機關
繼續管理維護,或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適當機關接管
,如有被占用情形,除已徵得接管機關同意者外,原管
理機關應先排除占用騰空後再辦理移交。
(二)低度利用建物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檢討原因,研擬改善措施或計畫,朝多用途方向規劃,
並自行定期檢討成效。
2、配合業務需要,委託民間經營管理。
3、配合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辦理出租。
4、無改善措施、計畫或一年內無法改善者,主管機關得依
臺中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提報公用房地需求作業要點
規定統籌分配使用。
5、各行政大樓進駐機關,對於會議室、禮堂、康樂室及儲
藏室等空間,應整合資源,提高使用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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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列管建物,管理機關應每半年填報「臺中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
校經管市有閒置建物列管清冊」、「臺中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
經管市有低度利用建物列管清冊」或「臺中市市有建物清理表」
,連同證明文件,於每年一月二十日及七月二十日前檢送主管機
關。本府二級機關及學校由業務主管機關彙總後,檢送主管機關
。
對於各管理機關執行本要點情形,主管機關得會同業務主管機關
不定期派員查核,並得於財產檢核時一併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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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列管清理之建物,已依第七點規定處理完竣,管理機關應通報主
管機關解除列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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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列管之閒置、低度利用建物及具有歷史文化價值之建物,管理
機關未有相關處理計畫前,得由主管機關不定期邀集本府有關
機關研商相關意見,提供可利用機關作為建物活化利用及業務
推廣之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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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案執行情形由主管機關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
平時獎懲案件處理原則規定辦理獎懲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