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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使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以
下簡稱學校)選用教科用書有所遵循,特依高級中等教育法(以下簡
稱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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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校應根據學生學習需要,本於達成教學目標、減輕家長負擔及加強
服務之原則,辦理教科用書選用及採購有關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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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科用書,指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規定編輯,並依高級中等學校
教科用書審定辦法審定之學生課本。
學校應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訂定教科用書選用規定,經校務會議
通過後實施。
教科用書為部定必修科目用書,學校應選用經國家教育研究院依法規
審定,其審定執照仍在有效期限之教科用書,學校選用教科書過程應
納入家長意見;教科用書為稀有類科用書者,學校經課程發展委員會
議定,得選用教育部委託技術型學校群科中心編定之教科用書。
除前項依法規審定及編定之教科用書外,學校因應地區特性、學生特
質與需求,或領域、群科、學程、科目屬性,選擇或自行編輯合適教
材,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者,應尊重個別學生購買意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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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立學校採購教科用書,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
得聯合辦理。
私立學校採購教科用書,應依其所定會計、採購或內部控制及稽核相
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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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校得於採購合約,訂定由廠商負責辦理教科用書之整理、發放、換
退、耗損、運送及弱勢扶助等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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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校應以採購決標後之書價,並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
規定辦理收取代辦書籍費事宜。
學校應於開學日前,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各科、班選用教科用書之書
名、版本及書價。
學生已備有同版本教科用書且經學校審查通過者,准予免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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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學校應於每學期正式上課前,完成教科用書之採購及發放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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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教育局得督導學校辦理教科用書採購事宜,必要時得至學校訪視;督
導或訪視結果發現有缺失者,應通知學校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或無
法改正者,應即糾正或議處。
學校就其承辦教科用書採購業務之績優人員,得依權責予以敘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