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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公平、公正辦理臺中市立高
級中等學校校長甄選作業,設臺中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甄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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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甄選簡章。
(二)審議初選、複選相關事務籌備工作。
(三)審議甄選錄取名單。
(四)審議甄選其他相關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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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
教育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十一人由教育局就下列人員聘(派)兼
之:
(一)教育學者專家代表二人。
(二)教育局代表二人。
(三)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代表三人。
(四)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代表二人
(五)高級中等學校家長代表二人。
本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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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委員會為臨時任務編組,甄選任務完成後,即行解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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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局高中職教育科科長兼任,承主任
委員之命,綜理本委員會幕僚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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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委員會視需要召開會議,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
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
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委員會應有二分之一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超過出席委員
二分之一之同意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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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委員應親自出席本委員會會議。但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之委員,無法
親自出席者,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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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相關單位人員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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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委員會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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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教育局地方教育發展基金項下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