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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規定依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
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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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中市公立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以下
簡稱本服務),學校課程規劃應本多元活潑之原則,提供以生活照顧
及學校作業輔導為主之多元服務,以促進兒童健康成長、支持婚育及
使父母安心就業。但不得實施超越學校教學進度之領域教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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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校辦理本服務之時間,除一年級上學期得延後一週開課外,應於開
學後第一週開課;其原則如下:
(一)學期中:放學後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必要時得延長至下午七時
。
(二)寒暑假:上午八時至中午十二時,必要時得延長至下午七時。
(三)寒暑假是否實施,在不影響學校教師進修、備課原則下,由各
校自行決定。
(四)本服務時間每節四十分鐘,每節課之間應安排五分至十分鐘休
息時間。
前項服務時間,學校視實際情形調整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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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校應依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妥善規劃安排場地以安置本服務學
生,如留校時間較長,應選定進出動線離大門警衛室較近的場地,
以維護師生安全,學校排定本服務之教室,原班級應予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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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校自行辦理本服務時,應訂定年度實施計畫,內容包括辦理班別
、時間、師資條件、收退費基準、活動內容、場地設施、安全照護
、行政人力任務編組表及其他相關事項。
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前完成規劃,並辦理學生參與意願調查,相關
資料留校備查。
學校視學生報名情況,得將不同年級學生併同開班。各學校間亦得
基於教育資源共享,跨校招收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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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校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委託辦理本服務時,應事先訂定實
施計畫、評選(審)須知及契約書,並依政府採購法及本辦法第四條
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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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學校辦理本服務向學生收取費用應依本辦法第二十條辦理,並應專
款專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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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學校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委託辦理本服務時,學生繳交之費
用,應納入公庫,依契約規定支付受委託人;受委託人非經學校同
意,不得以其他名目私自向學生收取費用。
學校得視學生按月繳費之需求,將代收費用按月支給受委託人。
受委託人如因非原委託契約約定事項,需使用學校設施或設備,應
依各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收費基準表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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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學校自行辦理本服務之收費支應基準如下:
(一)教師鐘點費占百分之七十,核實支給;午餐、午間指導、下
午降旗放學時間、整潔活動及交通導護時間、生活輔導期間
。生活輔導教學時間,學校仍應安排教師照顧學生,並支給
教師鐘點費,四十分鐘以一節計,二十分鐘以零點五節計。
(二)行政費占百分之三十,包括水電費、材料費、勞健保費(含補
充保費)、勞退金、資遣費、加班費、獎金及意外責任保險等
勞動權益保障費用,或學生活動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行政費得勻支支付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原住民及情況特殊學生學
費。
加班費之支領得按支給標準核實支給,並以實際參與工作之任務編
組內人員為限。
本服務所收費用不敷使用時,以發放教師鐘點費為優先。如教師鐘
點費核實支付金額未達收費總金額百分之七十時,得併入行政費用
內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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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學生參加本服務之退費基準如下:
(一)於確定開班日前申請退費者,退還所繳費用之全部。
(二)確定開班後未逾本服務總時(節)數三分之ㄧ,申請退費者,不
論是否開始本服務,退還所繳費用之三分之二。
(三)開班後超過本服務總時(節)數三分之ㄧ未達三分之二申請退費
者,退還所繳費用之三分之ㄧ。
(四)申請退費時達本服務總時(節)數之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五)學校因故未能開辦本服務者,應全額退還費用。
(六)學生因法定傳染病或防疫需要無法參加本服務者得申請退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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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學校每學期及寒暑假自行及委託辦理本服務者,適用臺中市
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育人員獎勵要點第三點附表第三項
第十五款敘獎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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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得聘請學者專家、行政人員及有關人員組成推
動及督導小組至學校訪視考核,辦理成效良好之學校,由教育局
視辦理成效另予獎勵。
委託辦理本服務時,學校應成立評鑑小組,確實督導執行情形並
定期評鑑考核受委託人。經評鑑優良之受委託人,學校得以續約
方式延長一年,但以一次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