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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臺中市西屯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提升區政服務品質及行政效能
,並有效運用社會人力資源(含退休公教人員)參與公共事務,以達
成政府便民之施政目標,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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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
(一)行政院頒「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加強為民服務工作實施要點」。
(二)內政部頒「志工倫理守則」。
(三)臺中市政府頒「臺中市政府民政業務志願服務實施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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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招募條件及甄選方式:
(一)品德優良且具服務熱忱者,均得主動向本所報名,由本所擇優錄
取,並接受職前訓練後晉用。
(二)本所視需要遴選儲備志工隊員,其資格與正式隊員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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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志工服務項目:
(一)機動式引導服務。
(二)協助各項法令宣導及資料分送。
(三)協助與民眾間之雙向溝通工作。
(四)其他相關諮詢及服務。
(五)協助辦理各項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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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服勤地點:本所各樓層服務櫃檯及各項活動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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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志工服勤注意事項:
(一)服勤時應穿著本所提供之服務背心,並佩帶志工服務證;服裝
務求整齊、清潔及端莊,但不得穿著拖鞋服勤。
(二)服勤時不得遲到早退,如有急要事故,應事先知會行政幹部(含
隊長、副隊長、組長)商調人員換勤,並向本所承辦課(室)報備
登記。因任務需要認有延長值勤時間必要者,應經本所核准許
可始得辦理。
(三)以愛心、耐心、熱心的態度堅守崗位,不得與民眾、來賓爭論
或吵架,亦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索取及接受任何饋贈或從事各
種交易圖利。
(四)服勤期間,應就服務台及四周環境整潔,包括桌椅、寫字檯、
飲水設備、茶(紙)杯供應、書報架、宣傳品擺設等,隨時注
意及整理,讓民眾有賓至如歸的感受。
(五)志工服勤時應遵從本所及行政幹部之督導,並遇有任何疑難,
得主動向本所承辦課(室)反映處理。
(六)本所舉辦大型活動需調派志工時,應全力配合參與。
(七)遵守服務禮儀之相關規定。
(八)遵守志工倫理守則【附件一】,凡有怠忽職守、行為不當,有
損及本所或志工隊之聲譽者,經查證屬實,得解除其志工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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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志願服務榮譽卡:
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
,由本所提報臺中市政府民政局代為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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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教育訓練:
本所遴選之志工,需完成基礎及民政類特殊教育訓練課程,服務時數
始得登錄於志願服務紀錄冊,並參加本所辦理之年度訓練及志工聯誼
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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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管理:
(一)本所志工服務隊置隊長、副隊長各1名,綜理全隊事務,任期二
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由本所自隊員中擇優遴選或隊員互推產
生,並受本所指揮監督。另置組長數名,承隊長、副隊長之命
負責各組內志工排班、隊員換勤請假登錄、全年度隊員出缺勤
紀錄之彙整、大型活動支援人力調度、督導值勤、聯繫交流及
其他任務指派。
(二)隊長或副隊長出缺時,依前項規定辦理遴用或補選,其任期至
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三)行政幹部辦理第一款所列事務,其服勤時數統一由本所覈實登
錄,倘代替隊員值班時,代班服勤時數另計之。
(四)志工全年度請假(含事、病假及經申請換(代)班未補班)次數
達10次者,本所得予以解除其志工資格。
(五)志工隊成員如違反本要點第六點各款之一時,經本所勸導仍不
改善者,本所得解除其志工資格。
(六)志工全年度無故缺勤累計達3次,視為自動辭職。
(七)志工因故無法繼續服務,應向本所承辦課(室)提出申請並繳回
志願服務證、制服等裝備。
(八)志工服勤內容,由承辦課(室)視工作需求予以界定指導,本所
各課室有臨時調派或交付任務,應透過承辦課(室)統一調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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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獎勵:
志工全年度服勤時數達100小時以上之績優志工,或服務達一定年限
以上之資深志工,本所得於次年予以表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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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督導:
(一)本所區長、副區長、主任秘書、各課(室)主管及研考人員得
隨時督考志工服勤狀況,若發現重大違失,應知會承辦課(室)
處理。
(二)隊長、副隊長負責全隊考核,並將優缺點予以紀錄,每半年
彙整於志工行政幹部業務檢討會中提出,本所得列為獎勵或
解除志工資格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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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經費:
本所志工隊員為無給職;其訓練、講習、聯誼活動及意外保險等各
項所需經費,由本所編列預算科目項下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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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要點經簽奉區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