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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落實本市公共行政役 (家庭因素) 役男 (以下簡稱役男)服勤管理
及分發,督促役男嚴守紀律,提高服勤品質,發揮服務效能,特訂定
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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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象: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分發之公共行政役(家庭因素)役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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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勤管理:
(一)勤務管理:
1.各服勤單位(服勤處所)分配役男勤務,需本於輔助性原則工作
內容無獨任及決定權限,並應考量其專長及兼顧勞役平均,役
男應接受主管及管理人員之指揮、監督及管理,執行各項勤務
工作,並嚴守公務機密及個人資料保護。
2.役男服勤時應儀容端正、服裝整潔、精神抖擻,保持良好的服
務態度,重視行政倫理,戮力從公,不逃避推諉。
3.役男上、下班需簽到、簽退、每日服勤時間以八小時為原則,
必要時得延長服勤時數;所延長時數,以採事後減免服勤時數
或行政獎勵為原則。
4.役男上、下班遲到或早退一小時以內者,罰勤一小時,以此類
推。
5.上班時間嚴禁打瞌睡、玩線上遊戲、非公務需要上網等情形,
違反上開規定屢勸不聽者予以處分。
6.役男未經報備核准不得擅離工作崗位或服勤處所,違反上開規
定者,依擅離職役論處。
7.基於管理或緊急性之任務需要,得由民政局依勤務需求調派各
服勤處所役男統籌運用。
(二)差假管理:
1.役男請假應依「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所定核給日數核處,三
天內由服勤單位 (處所) 科 (課、室) 主管依權責核給,逾三
天以上者由服勤單位 (處所) 首長核給。
2.請假須填具「請假請示單」或辦理相關請假手續,經核准後方
可離開服勤單位 (處所) ;遇有疾病或緊急事故,得先行向服
勤單位 (處所) 報備後,於事後補辦請假手續。
3.役男之各項差假,經權責人員核定後,送請登錄註記並控管。
4.役男每次累積放假(含放假、榮譽假、補休假)日數不得超過十
日。
5.役男有離役事實者,服勤單位(處所)應主動聯繫役男家屬及
本府民政局,善盡尋找之責,並依照替代役役男重大事故與意
外事件處理須知規定查填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時間累計紀錄表
及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通報表等資料。
6.事假:得以時數或日數計算,且原則上應於役男請事假後二星
期內,由服勤處所排定日期要求役男補勤完竣,惟如因不可歸
責役男之原因或特殊事由,致未能於期限內補勤完畢者,經服
勤處所核准同意得延後辦理補勤完竣,遇無法以適當方式補勤
時,得以榮譽假折抵之,補勤紀錄應予登錄。各單位應慎核給
事假,役男需遇有「特殊事故」,且非本人無法處理者,始得
依規定核准。
7.病假:以當天申請並經服勤處所核准為原則,服勤單位(處所)
應審慎核假避免浮濫。非急要性疾病則可利用下班時間就醫,
就醫地點以服勤地點鄰近地區為原則;病假四小時以內得以看
診收據為請假證明,四小時以上須檢附醫師診斷證明書。
8.榮譽假:若符合替代役男獎懲辦法之規定,經機關首長核准後
得以時或日核給,榮譽假累計八小時折算一日,並應於三個月
內請畢;於役男服役期間,累計不得超過七日。但有特殊事蹟
經主管機關或需用機關核給者,不在此限。
(三)生活管理:
1.役男於服勤下班後,需返家住宿照顧家屬(於住宿地點備勤),
並不得從事兼差、兼職或其他營利行為。
2.服裝儀容:
(1)頭髮蓄留標準為兩側自髮根邊緣向上斜剪,不得覆耳,後
腦部自髮根邊緣向上斜剪,髮前不覆額,經常梳理,不可
燙髮及染黑髮以外之髮色,且不得有怪異之髮型。
(2)鬍鬚修刮乾淨,嚴禁留鬍鬚。
(3)指甲應定期修剪,不可留長。
(4)役男服勤應穿著全套替代役制服及佩戴名條、公發識別標
誌。
(5)衣著保持整潔、筆挺,上衣需紮進褲腰裡,並將腰帶繫緊
。著中統深色棉襪,皮鞋保持整潔。
(6)每月應實施定期及不定期服裝儀容檢查,如有不符規定者
,每一項目處以罰勤4小時之處分,每次最高處以罰勤8小
時之處分。服裝儀容優良者則予以適當之獎勵。
3.行的方面:
(1)行進時應抬頭挺胸,不得勾肩搭背,嘻笑玩鬧。
(2)走路不吸煙及嚼食檳榔,勿隨地吐痰亂丟雜物。
(3)應注意個人服勤上下班交通及行車安全,並遵守交通規則
。
未具汽(機)車駕駛執照,嚴禁駕駛車輛或騎乘機車,騎乘機車
並應戴安全帽。
4.其他規定:
(1)尊重他人權利,不得將公物據為己有或故意損毀公物。
(2)役男應彼此和睦相處,不得言行失檢、酗酒滋事、暴力鬥
毆、謾罵威脅。
(3)維護環境衛生,注意禮節,愛惜公物。
(4)役男不得違反團體紀律、擅離職役。
(5)愛惜生命,勿毒及自傷,嚴禁涉足不正當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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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役男之獎懲:
(一)役男表現優異或違反規定,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予以獎
勵與懲處。
(二)服勤單位(服勤處所)對經常違反服勤管理規定或有重大惡行紀錄
之役男應造冊列管,加強輔導考核。
(三)役男無故不就指定職役或違抗管理(監督)長官之勤務命令者,依
規予以懲處
(四)服勤單位(服勤處所)對役男為記過或輔導教育之懲處時,服勤單
位應組成委員會審議;審議懲處前,應給予當事人書面或到場陳
述意見之機會。
(五)服勤單位(服勤處所)應建立考核評量機制,並依據評量表每半年
對所屬役男予以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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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替代役役男分發:
(一)役男分發由本府民政局參考役男專長,分發至距離役男住家60分
鐘以內車程之政府機關服勤為原則。
(二)本府民政局依梯次入營人數及各服勤處所需求員額並衡酌人力運
用情形逕予分發。各服勤處所若役男服勤管理有違失或不當情形
者,得刪減分發員額或不予分發。
(三)於各區公所服勤之役男,以役政單位列為優先服勤處所,其餘人
力得撥用公所所屬其他各課 (室) 及公共場所範圍。
(四)各服勤處所現役服勤役男人力運用如需調整時,得由本府民政局
協調改分至其他服勤處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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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役男服勤性質:
(一)役男工作項目以辦理輔助相關行政業務,收發文、公文傳遞、文
書建檔處理、公益服務及協助災害防救等業務為主,應避免讓役
男淪為雜役。
(二)除本作業規定所訂事項,有關役男服勤應依「內政部替代役公共
行政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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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府民政局得視需要不定期訪視役男之服勤狀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