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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劃一使用交通部公
路總局(以下簡稱公路總局)相關資料之處理程序,落實資訊
安全,防止公路監理資料(以下簡稱監理資料)不當使用或外洩
,保障個人隱私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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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財政部暨所屬機關及地方稅稽徵機關應用公路監理資訊管理要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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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查調單位:因業務需要查調公路總局公路監理資料之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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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理單位:資訊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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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管制單位:消費稅及管考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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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作業人員
(一)查調人員:查調單位經授權之人員。
(二)查核人員:為該查調人員所屬股長。
(三)稽核人員:消費稅及管考科稽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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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查調作業
(一)本局為辦理使用牌照稅稽徵作業,得依據稅捐稽徵法第三十條
規定,請公路總局提供監理資料。
(二)查調人員應依稅務權限及帳號管理系統申請使用權限,經所屬
單位主管核准後,始得進行資料查調相關作業。
(三)查調人員因職務調動、離職或退休而無需查調監理資料時,應
申請註銷查調權限。
(四)管理單位應不定期進行帳號及權限審查。
(五)民眾對於本局所查調之監理資料產生疑義時,由查調單位向該
監理機關進行查驗,或請民眾檢附相關佐證資料據以審查。如
因系統問題造成資料錯誤,則通報管理單位洽財政部財政資訊
中心處理。
(六)作業人員均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稅捐稽徵法」、「個
人資料保護法」、「財政部與所屬機關及各縣市稅捐稽徵機關
應用公路監理資訊管理要點」及本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並妥
善保管、運用所取得之資料及善盡保密之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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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內部查核
(一)管理單位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利用線上表單管理系統分別針
對上、下半年查調總件數隨機抽核百分之二,每次總件數不超
過二百五十件,由系統自動分案予查調人員及查核人員。
(二)查調人員收到分案後,應透過線上表單管理系統上傳相關依據
、佐證資料及填報回報情形送查核人員,供其將審核情形填註
於線上表單管理系統「自行稽核報告表」,陳核至查調單位主
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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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內外部稽核
(一)管理單位應於每年二月及八月,就線上表單管理系統已查核案
件隨機選案二十五件,由系統自動派案送稽核人員。
(二)稽核人員應透過線上表單管理系統查核查調人員上傳之相關佐
證資料,確認是否符合規定,並將結果填註於稽核報告表線上
簽核後,彙總稽核報告表陳請局長線上核閱。
(三)公路總局實施外部稽核作業時,請查調單位配合稽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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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管理單位使用牌照稅系統負責人,應於每年四月份透過線上表單管
理系統,填寫MS-4-31應用系統程式需求暨賦稅資料庫資料複製管理
申請表,提出前一年度查(稽)核案件併同佐證資料之資料備份電子
檔案需求,於取得該備份電子檔後,依據MS-3-04媒體及備份管理作
業說明書至「稅務管理/媒體帳管理系統」申請「NAS備份」,備份完
成應一併驗證備份資料內容,保存五年;線上表單管理系統並應保留
當年度及前一年度查(稽)核資料,以供內部業務檢查及財政部稽徵
業務考核等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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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安全管制
(一)資料輸出入管制
1、查調人員不得將帳號出借或逕自授意他人使用,避免稅務
資料遭非經授權者查調。
2、查調人員登入系統後,如暫停作業或離開座位,應隨即登
出。
3、監理資料不得任意複製。
4、監理資料禁止提供非業務權責人員閱覽、使用。
5、監理資料之傳送與處理應採使用電子加密傳輸等安全保護
措施。
(二)資訊銷毀
1、線上查詢取得監理資料,於業務辦理完竣後,經確認無保
留必要者,紙本文件即應銷毀,電子檔並應立即刪除。
2、儲存於電腦設備或系統之資料檔案,於業務辦理完竣後,
經確認無保留必要者,即應簽報單位主管核定後,刪除檔
案資料。
3、儲存於可攜式媒體之監理資料,於業務辦理完竣後,即應
簽報單位主管核定並辦理銷磁或銷毀作業。
(三)查(稽)核過程中,查(稽)核人員如有發現缺失或建議事項,
則由管理單位移請管制單位列管查調單位限期改善。
(四)不法使用依規究責
查核、複核或公路總局實施稽核之人員,如發現非因業務需
要查調或未妥善保管及利用所取得之資料,應即會同政風室
查明後簽報查處,並應依下列規定究責:
1、不當使用監理資料,致當事人權益受損,發生爭議、訴
訟時,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國家賠償法、稅捐稽徵法或
其他法律之規定負完全責任。
2、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意圖營利者;或意圖為自己
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輸出
、干擾、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個人資料檔
案之正確,致生損害於他人者;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
機會或方法,犯前揭情形之罪者,應負相關之法律責任
。
3、查調人員不當使用監理資料之行政責任,除由本局議處
外,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