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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本市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午
餐品質,確保營養及衛生安全,依臺中市學校午餐自治條例第七條第
二項規定,特設臺中市學校午餐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
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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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編訂學校午餐工作手冊。
(二)擬訂學校午餐委外辦理供應作業原則。
(三)定期輔導、考核及獎懲學校辦理午餐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學校午餐之重要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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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教育局局長兼任;
副主任委員三人,由本府教育局副局長、本府農業局副局長、本府
衛生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十一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
兼之:
(一)專家學者代表三人。
(二)校長代表二人。
(三)教師代表二人。
(四)現任家長代表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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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
其本職進退。
本會委員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派(聘)之。補派(聘)委員之任
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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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置執行秘書、秘書及幹事各一人,由本府教育局體育保健科科長
、股長及午餐承辦人分別兼任,綜理會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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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每年召開定期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
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副主任委
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委員由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人員兼任者
,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委託他人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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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
意行之;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
定。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及表決委員之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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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或機關(構)派員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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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為審議工作需要,得推派委員組成專案小組研提意見,提供會
議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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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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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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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局編列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