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採購程序之保密作業,依
據政府採購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子法規定,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
二、採購人員不得洩漏應保守秘密之採購資訊,應予保密而涉有機密文書
之簽(會)辦者,應依文書處理手冊有關文書保密之規定辦理。 |
|
三、本要點所稱承辦採購人員,指辦理機關採購業務並擔負其責任者,亦
即從採購之簽辦逐層審核至機關首長核定該採購業務等流程之相關人
員均屬之(含括處理訂定招標文件、招標、開標、審標、比價、議價
、決標、訂約、履約管理、驗收及爭議處理之人員);倘其採購依法
令應經上級機關核定,則該上級機關含機關首長在內之相關人員,亦
屬承辦採購人員。 |
|
四、辦理採購案件應嚴守下列保密措施,以機先防範洩密或弊端發生:
(一)擬訂招標文件之保密(招標公告前)
1.招標文件包含開標前需求單位簽報之「預算書(表)」、「估價
單」、「需求」、「規格」等資訊及資料,其保密方式應依政
府採購法第6條第2項規定為適正裁量。
2.招標文件內容於招標公告前應予保密,但須公開說明或公開徵
求廠商提供招標文件之參考資料,其內容可於公告前公開,並
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使廠商得
藉此獲得招標之資料。
(二)等標期之保密(開標前)
1.對於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家數等相關資料,均應保
密。
2.本局依實際需要,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
(三)底價核定作業之保密(決標前、後)
1.由需求單位提出底價表及預估金額分析表,密封送交秘書室簽
報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核定之底價應以密件封存後,由秘
書室採購承辦人保管,參與底價會核及核定人員均應嚴守保密
規定。
2.開標時,開標主持人及監標人員應檢視底價仍密封無誤後始得
進行開標,於決標前仍應保密,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
公開;但機關依實際需要,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
3.未訂底價之採購,決標依「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
在預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辦理且設有評審委員會
者,應先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後,再由評審委員
會提出建議之金額,該金額於決標前應予保密。
4.最低標之廠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如宣布保留決標時
,不得公開底價。
(四)採購評選作業保密:
1.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評選委員建議名單簽報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時,簽辦公文註
明為密件,並置於密件專用封套內。必要時,由承辦人以親持
密件處理。
2.派兼或聘兼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
(1)評選委員之通知,由專人依所核定之遴聘(派)順序,辦理
聯繫及徵詢意願作業。
(2)發函予派兼或聘兼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全體評選委員名
單不於招標文件中公開者,應以密件發函,對各委員分繕
發文。
3.廠商投標文件之保密:
於評選前以密件函送各評選委員審閱,應註明為密件,對各
委員分繕發文,並載明下列評選委員應配合事項:
(1)評選委員對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及所知悉之招標資訊,應予
保密,且不得與廠商私下接洽與該採購案有關之事務。
(2)廠商之投標文件,評選委員出席會議時攜回,評選後本局
應收回保存。
4.採購評選委員會議保密:
評選會議屬不公開作業,應嚴守相關保密措施,採購評選委員
會議之開會通知單及會議紀錄註明為密件,對各委員分繕發文
,並載明下列事項:
(1)評選委員對於所知悉之招標資訊,應予保密,且不得與廠
商私下接洽與該採購案有關之事務。
(2)評選委員對於受評廠商之投標文件內容及資料,應保守秘
密,評選前後均不得挪作他用。評選後亦同。
(五)評選資料
(1)評選委員會之會議紀錄及機關於委員評選後彙總製作之總
表,除涉及個別廠商之商業機密者外,投標廠商並得申請
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2)各出席委員之評分或序位評比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
保守秘密,不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六)協商措施內容
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者,開
標、投標、審標程序及內容均應予保密。
(七)廠商投標文件
因涉及廠商的商業秘密,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
保守秘密。
(八)承辦採購人員應遵守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並配合下列事項:
1.採購案件之規劃設計階段,對應保密事項,均應確實依照政府
採購法及其他相關保密法令規章處理。
2.本局各監辦採購人員(單位)應確實監督相關作業流程,發現
弊端應即依據法令採取相關措施。
3.採購案件保密事項得公開前,如發生洩密或有洩密之虞時,應
立即通知政風室因應處理。
4.辦理採購作業,如有發現可疑跡象,應留意保存或採證之可能
,並通知政風室。
5.對於洩密或勾串圍標等不法資訊,政風室於查察後,隨時陳報
局長核處。 |
|
五、處理採購案件發現有違反政府採購法暨其施行細則與相關子法所規定
應予保密之事項,應即知會政風室,會同研擬適當補救措施,使損害
減至最低程度,並個案分析洩密原因及管道,陳報局長核處,防範洩
密事件再發生。 |
|
六、執行本要點績效卓著者,由本局政風室簽報敘獎;違反保密規定致洩
密者,依情節輕重簽辦懲處並移請司法機關偵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