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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結合本市消防、衛生與醫療體
系之功能,提升本市緊急傷病患到院前之緊急醫療救護水準及救護人
員專業技術,特設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緊急救護諮詢暨審議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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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審查本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派遣員救護通訊及線上指導訓練與
考核。
(二)建立緊急傷病患到院前之緊急醫療救護品質管控。
(三)提供處理緊急傷病患到院前緊急醫療救護陳情案件之諮詢,並
協助提供緊急救護爭議案件之專業意見。
(四)提供臺中市緊急醫療救護系統之指揮中心及各救護隊之緊急傷
病患的到院前救護工作、指導及品質管控之諮詢。
(五)提供各項緊急傷病患到院前救護之預立醫囑與標準作業流程之
諮詢。
(六)提供大量傷病患與特殊意外災害事件現場救護規劃執行之諮詢
。
(七)協助其他與緊急傷病患到院前與緊急醫療救護有關之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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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委員會的組成如下:
(一)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指定之;副主任委員二人;
另置委員八至二十人,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
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兼,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
爲止,由本局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1、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代表一人。
2、本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一人。
3、醫療、救護、消防等學者、專家八至二十人。
(二)有關本委員會之副主任委員,其中一人由本局醫療指導醫師互
選兼任,一人由委員互選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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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業務科科長兼任,幹事二人,由本
局派員兼任,辦理幕僚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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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委員會每半年召開一次,並視實際需要加開會議。
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指定副
主任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會議之決議應以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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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委員會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
本委員會延聘之專家學者出席會議時,得支給出席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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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