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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補助主管之公、私立高級中
等學校(以下簡稱高級中等學校)及市立特殊教育學校(以下簡稱特
教學校),充實學校特殊教育教學設備,改進教學措施,提升教育品
質,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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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本要點補助學校之項目及基準,規定如下:
(一)鐘點費、導師費、教師研習、教師進修、特殊教育學生甄試、鑑定
、安置、輔導及其他相關活動、會議等費用:按實際需要,依法令
規定核實發給。
(二)教材教具、教學與電腦軟體、學習輔助器材、特殊教育通報資訊網
路、設備、修繕及相關工程等費用:按實際需要,依法令規定核實
發給。
(三)行政業務費:各項教學輔導活動所需教材資料印製、耗材、誤餐費
及工讀生服務費等費用:按實際需要,依法令規定核實發給。
(四)臨時職業輔導員與資源教室輔導員薪資、保險費、行政費、交通費
及差旅費:每人每年以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五十萬元為原則,並
核實發給。
(五)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聘僱費用:依特殊需求及聘僱契約
之約定,核實發給;其進用及工作內容,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
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之規定辦理。
(六)提供身心障礙學生上下學車輛購置或租用費及隨車人員:依法令規
定核實發給。
(七)交通費:無法自行上下學之身心障礙學生,並經臺中市特殊教育學
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審查通過者,每人一學期補助四千元。另依各
校訂定之校外實習及參訪計畫所需交通費用,依法令規定核實發給
。
(八)內聘相關專業人員到他校輔導差旅費:依法令規定核實發給。
(九)外聘相關專業人員輔導費:每小時八百元,每人每日最高以三千二
百元為限;依法令規定核實發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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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類集中式特殊教育班以基本學生人數八人計,
依下列規定核給開班經費;超過八人者,每增一人,另增加補助費七
萬元:
(一)公立學校教師已納編之班級,每班每學年最高補助經常門四十萬元
、資本門五萬元;私立學校及公立學校教師未納編之班級,每班每
學年最高補助經常門一百十萬元、資本門十萬元為原則。
(二)新開辦之班級,於開辦當年度補助開班設備費五十萬元。
(三)特殊教育班開班費補助項目,包括授課鐘點費、導師費、特殊教育
津貼、行政費、校內師資研習、親師與雇主座談、學生保險費、學
生實習材料費、器材維修費、水電費、教材費、旅運費、校外實習
費、相關專業人員諮詢輔導費、雜支及教學相關設備等費用。但器
材維修費、水電費及教學相關設備費應依身心障礙類集中式特殊教
育班占全校總班級數之比率分配使用。
(四)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聘用合格特殊教育教師一人以上者,得支用聘用
教師人事費,並不得逾補助經費百分之五十;學校公告二次確無法
聘任合格特殊教育教師,經專案報教育局核准者,亦同。
特教學校配合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需求開班者,其開班經費
,比照特殊教育班補助基準辦理,並依教育局補助特教學校身心障
礙學生書籍制服費及伙食費要點規定,核實發給書籍、制服及伙食
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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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類資源班開班費,分三年補助資本門五十萬元
,第一年補助二十五萬元,第二年補助十五萬元,第三年補助十萬元
;經常門(輔導行政費用,包括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IEP)
、轉銜安置等輔導就業與教學觀摩等所需教材資料印製、耗材及誤餐
費等)之補助項目及基準,規定如下:
(一)基本行政費:每校每年五千元。
(二)身心障礙學生補助費:每年每人三千元,每校最高二萬元。
(三)工讀生服務費:工讀生協助中、重度以上身心障礙學生生活及課業
之輔導,依學生人數列計,每年每人五千元,由學校統籌專款專用
。
(四)輔導費
1、輔導重度視障(使用點字)、重度聽障、重度腦麻及重度肌肉
萎縮學生,每年每人二萬四千元;輔導其他中、重度身心障礙
學生,每年每人七千二百元。
2、輔導身心障礙學生人數(不含中、重度)合計七十五人以上者
,每年每校補助以十五萬元為限;五十人以上未滿七十五人者
,每年每校補助以十萬元為限;二十人以上未滿五十人者,每
年每校補助以六萬元為限;十人以上未滿二十人者,每年每校
補助以三萬元為限;九人以下者,每年每校補助以一萬五千元
為限。
(五)專家學者及相關專業人員諮詢、輔導費:身心障礙學生人數四十
二人以下者,每年以補助五萬元為限;超過四十二人者,每年以
補助十萬元為限。
(六)教材教具及相關教學輔助費:身心障礙學生十人以下者,以補助
二萬五千元為限;超過十人者,以補助四萬五千元為限。
市立高級中等學校得依前項各款規定之補助項目,自行編列預算
支應,教育局視年度預算額度酌予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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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高級中等學校執行資優教育方案者,其補助項目及基準,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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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課程:每校以十八節課計算,以補助三萬元為限;每增加十八節
課,增加補助以二萬元為限,每學年補助七十二節課。
(二)探討課程實施成效之成果發表會補助:一萬元。
(三)活動:以補助三萬元為限。
(四)專題指導:以補助八萬元為限。
(五)一般補助費:以校為單位申請,每校最高以補助二十萬元為限。
(六)校際合作方案:每方案最高以補助五十萬元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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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教育局得依下列規定,補助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事務:
(一)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等相關研究、特殊教育行動研
究或教育專業發展相關研究,依年度預算酌予補助。
(二)特教學校辦理在家教育巡迴輔導服務,依法令規定核實發給教師
交通費。
(三)設置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依實際需求審核補助。
(四)辦理其他特殊教育方案,得依年度預算酌予補助,以十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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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所定補助,教育局得定期公告,並通知相關學校提報實施計
畫報教育局,由教育局依補助項目及基準核定補助經費。
前項核定補助經費,於計畫執行中有變更原使用項目或經費必要者
,應函報教育局同意後調整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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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補助經費請撥及核銷作業,規定如下:
(一)教育局依核定之年度工作計畫及補助經費,函請各申請學校掣據
憑撥。
(二)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應依教育局相關規定,於該計畫結束後
,向教育局辦理核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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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所定補助經費,為提供特殊教育學生適性教育所需,學校應
專款專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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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教育局得於計畫執行期間,視實際需要辦理訪視,學校應配合提供
各項佐證資料,以瞭解實施成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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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教育局補助相關設備,學校均應列入財產或物品管理,並貼上註
明「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補助」字樣之貼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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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學校未依核定計畫執行之項目及經費,於該會計年度結束前應予
繳回,執行率低於百分之八十之學校,次年度計畫依執行比率得
減列補助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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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教育局得視學校前一年度補助計畫執行成效,作為後續核定補助
經費之重要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