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為辦理臺中市纖維工藝博物館(以下簡稱纖維館)文物蒐藏作業需要,特設臺中市纖維工藝博物館蒐藏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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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本委員會就下列事項進行審議:(一)纖維館蒐藏政策之修訂。
 (二)文物之蒐集、購藏、捐贈、移撥、交換等蒐藏品入藏與分級審議
 。
 (三)蒐藏品註銷與處置之審議。
 (四)纖維館蒐藏政策及相關作業要點中規定須由本委員會建議或審議
 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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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九人,由籌備處主任擔任召集人,副主任擔任副召集人,秘書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
 文化局)聘任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擔任,其中外聘委員人數不得少於
 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惟每任期至少四分之一委員為新任
 ;任期內因故改聘者,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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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本委員會視蒐藏作業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或由委員進行書面審查,書面審查通過方式同本要點第五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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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本委員會議之召開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如因故無法出席,由副召集人召集並主持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由其他人員代理。開會
 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其中外聘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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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六、本委員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單位及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並得視審議件之專業領域邀請相關學者專家或纖維館人員列席諮詢。如
 無法到場,亦得以書面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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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七、本委員會委員對涉及個人、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經本委員會決議認定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予迴避,不得參與會議及表決,對會議內容
 有保密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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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八、本委員會對外行文,應以文化局名義行之。 | 
	
		|  | 九、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文化局編列預算支應。 | 
	
		|  | 十、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 
	
		|  | 十一、本要點經文化局公布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