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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暨所屬機關(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採購程序之保
密作業,依據政府採購法第34條、同法施行細則第34條、35條及採購
人員倫理準則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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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採購案件依規定應予保密,而涉有機密文書之簽(會)辦者,應依文
書處理手冊有關文書保密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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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採購案件應嚴守下列保密措施,以防範弊端:
(一)擬訂招標文件之保密(招標公告前)
1.招標文件包含開標前需求單位簽報之「預算書(表)」、「估
價單」、「需求」、「規格」等資訊及資料,其保密方式應
確實依政府採購法第六條第一、二項規定辦理。
2.招標文件內容於招標公告前必須保密,但須向廠商公開說明
或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招標文件之參考資料,其內容可於公告
前公開,並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
路,使廠商得藉此獲得招標之資料。
(二)等標期之保密(開標前)
1.對於底價、領標、投標廠商的名稱、家數等相關資料,均應
保密。
2.本局依實際需要,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
(三)底價核定作業之保密(決標前)
1.由需求單位提出底價表及預估金額分析表,密封送交秘書室
簽報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核定之底價應以密件封存後,
由秘書室採購承辦人保管。參與底價會核及核定人員均應嚴
守保密規定。
2.開標時,開標主持人及監標人員應檢視底價仍密封無誤後始
得進行開標,於決標前應保密。
(四)採購評選作業應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保密措施一覽表
」規定辦理。
1.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評選委員建議名單簽報局長或其授權
人員核定時,應以密封密件簽核或由承辦人以親持密件處理
。
2.派兼或聘兼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
(1)評選委員之通知,由專人依所核定之遴聘(派)順序,辦理
聯繫及徵詢意願作業。
(2)發函予派兼或聘兼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全體評選委員名
單不公開者,應以密件發函,對各委員分繕發文。
3.廠商投標文件若需於評選前函送各評選委員審閱,應註明為
密件,評選委員名單不公開者,對各委員分繕發文,並載明
下列評選委員應配合事項:
(1)評選委員對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及所知悉之招標資訊,應予
保密,且不得與廠商私下接洽與該採購案有關之事務。
(2)廠商之投標文件,評選委員出席會議時攜回,評選後本局
應收回。
4.評選委員名單不公開者,開會通知單及會議紀錄註明為密件
,對各委員分繕發文,並載明下列事項:
(1)評選委員對於所知悉之資訊,應予保密,且不得與廠商私
下接洽與該採購案有關之事務。
(2)評選委員對於受評廠商之投標文件內容及資料,應保守秘
密,評選前後均不得挪作他用。
(五)廠商之投標文件,因涉及商業秘密,決標後除供公務上使用或
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六)採購人員應遵守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並配合下列事項:
1.採購案件之規劃設計階段,對應保密事項,均應確實依照政
府採購法及其他相關保密法令規章處理。
2.採購案件保密事項得公開前如發生洩密或有洩漏之虞時,應
立即通知政風室因應處理。
3.辦理採購作業,如有發現可疑跡象或懷疑,應即通知政風室
,並留意保存證據或採證之可能。
4.本局各監辦人員(單位)應確實監督相關作業流程,發現弊
端應即依據法令採取相關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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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