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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強化所屬各級學校(以下
簡稱學校)之課程發展、教學研究與學習評量之效能,提高環境教
育品質,特設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環境教育輔導團(以下簡稱輔導團)
,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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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輔導團任務如下︰
(一) 宣導環境教育相關政策(掌握校園環境資源、編撰校園環境教
育計畫、執行校園環境教育等),輔導學校落實辦理。
(二) 依據環境素養進行教學課程、教材教法、多元評量之教學研究,
並推廣分享至學校。
(三) 提供學校環境教育諮詢管道,協助教師解決教學困境。
(四) 建構輔導團資源網絡,提供教師教學資源、經驗分享與意見交
流之平臺。
(五) 辦理輔導團成員增能研習及學校環境教育種子師資研習。
(六) 配合全國性環境教育與教育部環境教育政策推動相關事務。
(七) 辦理其他環境教育相關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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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輔導團置團長一人,由教育局局長兼任,副團長三人,由教育局簡
任級人員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體育保健科科長兼任,副執行秘書
一人及幹事一人至二人,由體育保健科人員兼任。
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六人,由局長就學校校長聘兼之。專任輔導
員一人,兼任輔導員若干人,由局長就學校教師遴聘兼之。
另置研究員若干人,由局長聘任之。
輔導團團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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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輔導團應視教育政策需求於每年策定年度輔導工作計畫,報經教育
局核定後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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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輔導團人員均為無給職,於輔導工作進行期間給予公假。
專任輔導員全時公假支援輔導團業務,每週授課節數以二節為原則
。兼任輔導員每週減授課節數以二節至四節為原則,研究員不予減
課。但有特殊情形經局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減授課務所需經費由學校人事費項下支應,不足時由教育局撥
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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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幹事、輔導員及研究員於參加本市所屬中小學校長、主任或其他教
育人員甄選、遷調時,其曾擔任幹事、輔導員及研究員之年資,得
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積分,曾任專任輔導員及兼任輔導
員另給予特殊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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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教育局得於年度結束時,視輔導團團員辦理環境教育工作績效從優
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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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輔導團所需業務費由教育部補助及教育局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