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文處理之懲處:
(一)公文逾限超過1倍,懲處依懲處標準表(附表一)。
(二)公文逾限雖未達懲處標準,有逾限責任者,每上、下半年各統計
一次,依逾期數量懲處:同一人逾期案件累計達4(含)件以上,
承辦人應予書面糾正一次;逾期案件累計達8(含)件以上,承辦
人應予申誡一次;逾期案件累計達12(含)件以上,承辦人應予申
誡二次;逾期案件累計達16(含)件以上,承辦人應予小過一次。
(三)同一人同一年內因公文延誤而受書面糾正達二次者,記申誡一次。
(四)研考人員每月統計逾期案件,於年底辦理年終考績時,將公文處
理逾限人員資料送單位主管、人事室,列為年度考績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