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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規範本處或各派駐櫃檯對
於罰鍰之退還程序可資遵循,避免發生弊端,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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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令規定經原收款單位發現錯誤(含重繳、溢繳、誤繳)或因其他原
因經簽報核准,應退還一部或全部罰鍰者,由本處自行辦理罰鍰退還
;其內部審核及帳務處理等作業,由本處依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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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罰鍰退還款項以匯入指定金融帳戶為原則,但欲以現金方式退還者,
得就每日窗口收入之現金中辦理現金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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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罰鍰退還作業方式及程序:
(一)罰鍰退還匯入指定金融帳戶之作業程序:
1.需填妥本處寄發之退款匯入指定帳戶通知單(附件1)之「領款收據」
及「匯款帳戶」欄並簽章,如為法人需蓋公司大、小章。
2.請於「通知單」上黏妥下列資料,並以掛號郵寄本處:
(1)被通知人身分證影本(如為法人請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或設立登
記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2)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3)原繳款證明或收據正本,繳款證明或收據遺失者,需填寫收據
遺失切結書。
3.本處收件後由退款業務承辦人員審核資料是否完備,資料若有缺漏
逕行通知民眾補件,審核完成後簽會秘書室、會計室辦理後續相關
事宜,並以簡訊通知退款完成。
(二)罰鍰退還以現金方式之作業程序:
1.持本處通知公文書並填妥現金退款申請書(附件2),被通知人並於領
款人簽章處簽章(如為法人需蓋公司大、小章)。
2.臨櫃辦理應備證件:
(1)被通知人身分證正本、印章(如為法人請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或設
立登記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2)原繳款證明或收據正本,繳款證明遺失者請填寫收據遺失切結書。
(3)如委託他人代領,代領人須攜帶雙方身分證及印章;如被通知人
為法人請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或法人設立登記相關證明文件)
及大、小章,代領人身分證及印章。
3.現金退款需臨櫃辦理,由櫃檯人員先行審核上述申請書及其檢附資料
是否正確,確認無誤核章後,傳送申訴課退款業務承辦人員複審並送
交主管核章後,再擲還櫃檯人員依核退金額辦理退款並鍵入公路監理
系統「退款」作業,俟全部程序完成後,再行交付現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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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每日申請罰鍰退還案件之申請書及相關公文,整批會送管理課逐案整單
;按月列印報表裝訂成冊,經申訴課退款業務複核人員逐案審核後,由
申訴課退款業務承辦人員簽會政風室,並將相關資料檢齊分類整理依序
排列,以供查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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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處應訂定「交通違規案件退款作業流程圖」(附件3),並懸掛於本處
及各派駐櫃檯明顯處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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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作業規範自發布日施行,如有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