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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中區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加強本行政大樓場地(以下簡
稱本場地)之使用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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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所,管理單位為本所秘書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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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場地,指本所1樓多功能會議室、5樓會議室、5樓簡報室
及6樓大禮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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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場地僅提供本區各里辦公處、社區發展協會及政府機關及社會公
益團體舉辦非營利性之活動或會議依規定申請後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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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使用本場地應事先函文本所或向本所秘書室填寫申請表(附表1)
,經本所核准並繳交場地使用費後,方可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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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區各里辦公處、社區發展協會及政府機關申請使用,得免收取場地
使用費,惟本區社區發展協會,需收取保證金。
為落實社會福利政策,弱勢之社會公益團體,經本所同意者,得免收
取租用費,但仍應繳交保證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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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使用本場地應自行負責安全及設備之維護。活動結束後,申請人應會
同秘書室進行現地會勘,檢查場地、設備及器材等無損壞及其他違規
情事,如有損壞、污漬或其他破壞行為,應即回復原狀,並負損害賠
償責任;未回復原狀者秘書室得逕行回復原狀,所需費用得追償之,
申請人不得異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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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場地申請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停止使用:
(一)使用易燃物有損及建築設備之虞。
(二)活動內容對於他人健康及建築物安全有危害之虞。
(三)從事政黨活動或政治性的宣導活動。
(四)違背善良風俗及公共秩序。
(五)供作營業性牟利為目的之活動。
(六)使用目的與申請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借他人。
(七)其他經本所認定不宜使用者。
如有以上各款情事經查明者,應補繳場地使用費及沒收保證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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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場地使用,以上班時間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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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場地申請使用者因故不使用,或延期使用,應於原申請使用日期
7日前提出申請,向本所辦理註銷或改期。
本所如因緊急情形或其他重要活動,有使用場地之必要,得於原申
請使用日7日前,通知原申請人改期。
如遇有不可抗力之情事致不能使用者,申請人得申請延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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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未依申請之時間使用或經本所依第八條規定停止使用者,其所繳
費用不予退還,如遇本所重大活動或重要集會及因不可抗力因素
致無法使用者,無息退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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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場地佈置及使用時應遵守之規定如下:
(一)場地佈置前,應會同秘書室進行現地會勘,確認無誤後始可
進行場地佈置工作,未經申請核准者,不得於非申請時段進
行場地使用或架設燈光、音響或安裝任何設備。
(二)各項活動現場所需之電源、音響及相關輔助設施(如延長線
),均由申請人自行準備。
(三)各項活動現場之相關佈置、設備、物品之保管、垃圾之清運
及安全事宜,均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四)使用場地如有搭設舞臺,申請人務必加強地板防護措施(例
如地板鋪設帆布、軟墊...等),降低地面污漬或留下鐵鏽難
以清潔之情形。
(五)使用場地有張貼海報、宣傳標語必要者,應先經秘書室核准
並於指定地點張貼,活動結束後應立即回復原狀。
(六)在活動期間應負責場地內外秩序、設備、公共安全、交通及
環境衛生之維護,並接受秘書室之指導。
(七)為避免影響公共安全,本大樓各場地不得使用產生火焰、火
花、火星等類似物品,進行表演性質活動,亦不得使用產生
聲響或煙霧之爆竹煙火或其他類似物品,以符合消防法及明
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
(八)不得有違反各項法令規定之情事。
(九)使用本所場地辦理活動時,得使用1樓停車場,惟周邊道路
皆不得停放車輛。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者,申請人應分別依法負其責任。其致本所
遭受損害者,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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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依本要點所收取之相關費用(收費標準如附表2),應悉數繳入
市庫。
本場地使用費係以4小時計,如使用超過4小時以上,每1小時加
收4分之1之費用,未達1小時者以1小時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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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要點經本所主管會報決議,區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
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