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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結合民間力量,運用社會資源參與公有路外停車場附屬設施認養工
作,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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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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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級學校、機關、團體、民間企業或個人,得依本要點規定認養交通
局所轄公有路外停車場附屬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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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認養期間一年至四年。若認養者依第八點經核准增改設施,認養期間
得延長至十年(自原認養開始之日期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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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本要點申請認養公有路外停車場附屬設施,應為停車場範圍之無遮
簷人行道、廣場、花臺及綠帶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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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認養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認養計畫書,向交通局提出,經交通
局審核通過後簽訂書面契約。
交通局得視認養計畫及認養標的,要求認養者繳交保證金。
前項保證金額為新臺幣六萬元,於認養期滿無應辦事項後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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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認養者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認養標的內各項設備之清潔及維護,並負擔所需費用;但涉及高空
修剪部分,得於認養契約中另定之。
(二)發現認養標的遭人毀損或占用時,應即以電話通知並再以書面通報
交通局。
(三)指定專人負責並接受交通局督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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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認養者於認養期間為加強市容景觀、便利民眾使用而需增改設施者,
應提出具體計畫,報經交通局核准後設置,並取得該設施之相關合法
執照,其費用由認養者全額負擔。
前項增改設施涉及結構改變時,應檢附安全鑑定報告。
依第一項增改之設施其所有權屬於臺中市,認養終止後,認養者不得
要求任何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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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認養者不得變更認養標的之使用目的與方式。
認養期間,交通局或經交通局同意之機關、團體或個人需使用認養標
的時,認養者不得拒絕或妨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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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認養者得於認養標的設置標誌,其內容、規格、位置、數量等,應經
交通局核定後始得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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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認養者得於認養標的設置認養銘牌,其內容、規格、位置、數量報
經交通局同意後方可施設,契約期滿或終止時認養者應自行拆除遷
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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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交通局對於第七點認養者之應辦理事項,得不定期考核檢查。認養
維護績效優良者,交通局得公開表揚獎勵,績效不彰、違反本要點
或其他法令規定者,得通知認養者限期改善,若認養者未依期限改
善時,交通局得終止認養。
認養標的因可歸責於認養者致生損壞,經通知認養者改善而不予改
善者,交通局得動用保證金逕為修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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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認養者於認養期滿前三個月得申請繼續認養;經交通局認定認養績
效優良者,得由其優先認養並續訂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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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交通局另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