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使用個人資料辦理各項業務,應遵循下列規定:
(一)保管個人資料,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律規定。
(二)各科室提供個人資料時,應依據本局相關法規及解釋函令等規定辦
理,並須事先審核申請人身分無誤後,方可交付。
(三)提供他機關個人資料前,應具有法律依據,並於簽陳局長或依分層
負責明細表授權各級主管核准後傳遞,為避免造成資料外洩、遺失
之風險,紙本及電子檔案應加密處理。
(四)檢察、調查等機關調閱相關個人資料,應先知會政風室,並簽奉局
長核准後,方可提供。
(五)各科室人員存放個人資料電子檔案、紙本之方式,應遵守個人資料
保護法、本局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
(六)銷毀含個人資料之相關文件及設備,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含有個人資料之紙本,使用碎紙機銷毀。
2.含有個人資料之公文,委外銷毀時,應派人隨車陪同,並確認公文
已經安全銷毀,及拍照存證。
3.含有個人資料電子檔案之媒體,如光碟片、磁帶、磁片或其他無法
以軟體清除資料之硬體資訊資產,應進行實體破壞,使其無法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