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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本局) 為提升公共工程設計品質,
落實規劃設計審議機制,洽由具有工程專業背景之專家學者,辦理公
共工程設計成果之審議作業,以強化公共工程設計審議程序,避免設
計不當,並提升效率,特訂定本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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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局辦理總工程建造經費達新臺幣(以下同)五千萬元以上之工程,其
設計審議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依臺中市政府辦理公共工程計畫之個案工程基本設計階段審議機
制作業規定辦理,並送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辦理個案工程基本
設計階段審議作業。
(二)設計單位於提送細部設計後之各設計階段(依契約規定),工程主辦
單位應簽辦組成個案審議小組,並簽請指派本局簡任層級以上人員
擔任個案審議小組召集人,審議小組得依工程性質及介面複雜性設
委員三至五人,外聘之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三)外聘委員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建置之專家名單或其他第三公正
單位專家、學者遴聘;內聘委員由本局股長以上層級人員擔任。
(四)屬例行性維修養護、施工項目簡易或緊急災害搶救修復等工程,由
工程主辦單位簽奉市長核准,得免辦理審議,並由工程主辦單位自
行辦理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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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辦理總工程建造經費未達五千萬元之工程,其設計審議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二千萬元以上未達五千萬元之工程設計案:
1、設計單位於提送工程設計(基本設計及細部設計)後,工程主辦單
位應簽辦組成個案審議小組,並簽請指派本局簡任層級以上人員
擔任個案審議小組召集人,審議小組得依工程性質及介面複雜性
設委員三至五人,外聘之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2、外聘委員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建置之專家名單或其他第三公
正單位專家、學者遴聘;內聘委員由本局股長以上層級人員擔任。
3、屬例行性維修養護、施工項目簡易或緊急災害搶救修復等工程,
經簽奉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得免組成審議小組。
(二)未達二千萬元之工程設計案:
1、設計單位於提送工程設計(基本設計及細部設計)後,工程主辦單
位應簽辦組成個案審議小組,並簽請指派本局科長或技正以上人
員擔任個案審議小組召集人,審議小組得依工程性質及介面複雜
性設委員二至四人,外聘之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2、外聘委員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建置之專家名單或其他第三公
正單位專家、學者遴聘;內聘委員由本局股長以上層級人員擔任。
3、屬例行性維修養護、施工項目簡易或緊急災害搶救修復等工程,
得免組成審議小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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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局辦理審議會議時,依個案公共工程特性訂定審議項目,至少應包
括安全性、施工性、維護性、環境景觀影響性及經濟性等五大項,並
參考公共工程規劃設計審議項目表辦理(如附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