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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三十條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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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安置臺中市政府所屬各公私立
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園)之身心障礙幼兒享有適性融合教育,發展社
會適應能力,充分發展身心潛能,獲致最大學習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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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身心障礙幼兒,係指經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特殊教育學
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並安置於本市幼兒園普通
班之確認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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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幼兒園園長應協調園內各單位提供教師或教保服務人員所需之人力資
源及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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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幼兒園應召開會議評估議決身心障礙幼兒需求,妥善運用社區及教育
資源,提供或協助申請下列人力資源及協助:
(一)身心障礙幼兒有巡迴輔導需求者:由巡迴輔導班教師提供特殊教
育巡迴輔導服務。
(二)身心障礙幼兒有生活自理或情緒行為問題者:依其需求程度由義
工、替代役或教師助理人員等人力提供協助。
(三)身心障礙幼兒有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服務需求者:依其需求程
度協助申請與安排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提供諮詢、教學評量調
整建議或訓練服務。
(四)身心障礙幼兒有教育輔具需求者:依其需求提供或協助申請教育
輔助器具。
(五)身心障礙幼兒有學習調整需求者:依其需求提供或協助申請相關
人力協助進行報讀、手語翻譯、製作特殊學習資料等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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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身心障礙幼兒就讀之普通班,經召開會議就前點各款人力資源及協助
之提供進行綜合評估後,認仍應減少招收人數者,每安置身心障礙幼
兒一人,得減少該幼兒園招收人數一人。但特殊情況經鑑輔會審核議
決者不受此限。
非營利幼兒園、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及政府機關(構)或公營公司委託
設立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不適用前項規定。
幼兒園招生額滿後,幼兒園已招收之幼兒通過鑑定安置時,應於新學
年度或幼兒轉出時,始得依規減少招收人數。
學期中倘有幼兒需轉入就讀時,該幼兒園招收人數應以實際就讀幼兒
數(不含減少班級招收人數)計算,不得因減少班級人數影響幼兒就學
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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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幼兒園欲減少招收人數二人以上者,應召開會議依第五點規定先行檢
核園內特殊教育資源,並提供情形進行綜合評估後,認仍應減少招收
人數二人以上者,由該身心障礙幼兒就讀班級之教師填寫身心障礙幼
兒輔導計畫併同其個別化教育計畫、相關會議紀錄及申請表件,函送
本局彙辦,經鑑輔會審核議決後,另行通知。
教師應每週提供輔導措施,並確實建立輔導紀錄,以保障該名身心障
礙幼兒接受特殊教育服務品質。
幼兒園應於每年六月底備齊該身心障礙幼兒個別化教育計畫及其相關
輔導紀錄函送本局指定地點彙辦。經鑑輔會評列輔導不力者,得調整
其原核定減少招收人數。
若該身心障礙幼兒重新安置集中式特殊教育班或離園,原核定減少招
收人數即不再適用。
若該身心障礙幼兒接受重新鑑定,應召開會議依前點規定檢視園內特
殊教育資源提供情形,若未重新提出減少招收人數申請時,則依前點
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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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身心障礙幼兒就讀之普通班,其班級安排應召開會議議決,依學生個
別學習適應需要及園內資源狀況,以適性原則均衡編入各班,並選擇
適當教師擔任該班級教師,以利身心障礙幼兒個別化教育計畫與輔導
之執行。
前項班級教師,有優先參加特殊教育相關研習權利與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