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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樂齡學習中心輔導訪視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7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社字1030058025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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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整合、諮詢及協調推動高齡
    教育相關事宜,特設置臺中市樂齡學習中心輔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
    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高齡教育業務發展之整合規劃事項。
  (二)高齡教育之審議、輔導與諮詢,輔導訪視本市各樂齡學習中心運
        作情形,並配合中央輔導團進行訪視計畫等事項。
  (三)其他高齡教育之推動事項。

三、本小組召集人由教育局局長擔任之,並置委員六人,共七人,由教育
    局就下列人員聘(派)任之:
  (一)教育局副局長一人。
  (二)高齡教育專家學者五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任之。但前項第一款為當然
    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任期內委員因故出缺時,得補行聘(派)任
    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一項委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四、本小組每年召集二次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
    議。召集人無法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五、本小組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行之。

六、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專家學者出席會議及輔導訪視本市樂齡
    學習中心運作情形,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七、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補助款及教育局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