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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環境綠美化及讓民眾了
解廚餘回收再利用之益處,於臺中市南屯區文山掩埋場內(餘樂園旁)
之生態園區空地,加以規劃開發為市民農園(以下簡稱本農園),提
供市民共同體驗農耕之樂。為有效管理本局市民農園,特訂定本管理
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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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農園申請規定如下:
(一)本農園僅限臺中市市民申請,以戶為單位,申請表(如附件一)內
需填寫完整基本資料,並黏貼身分證影本提供初審,申辦時段另
行於本局網站公告。
(二)申請人基本資料,本局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
理。
(三)本農園規劃30個單位種植區(每1種植區面積約25平方公尺),採
公開抽籤方式,以示公平。
(四)最後確認申請之名單,本局將公布於本局網站,公告週知。
(五)凡通過申請耕種之民眾,本局將不收取保證金及租金,但須使用
本局生產之「就是肥1號有機質肥料」,該肥料價格依本局公開
販售之優惠價格為準。
(六)本局保有停止或中斷申請人使用農園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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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農園耕作規範:
(一)申請人每期耕作期程為5個月。
(二)每戶申請人僅限登記壹單位種植區,惟登記申請人數少於種植單
位數時,不在此限。
(三)本農園因位處文山掩埋場內,均需申請通行證,其管制開放時間
為週一至週六早上七時至下午五時,下午四時後不得進入,所有
申請人均應確實遵守管理門禁時間,以及不得將汽機車駛入農園
內,共同維護農園安全。另若遇現場廢棄物、澆灌水及其他相關
問題,請洽現場管理維護人員。
(四)本農園之耕作,對所種植之各類花、木、蔬、果作物,不負保管
之責,並請自行負責澆水施肥,另認養戶對所種植之植物需搭設
任何器材等相關設備,請該認養戶自行負責處理之。並應善盡管
理之責,將認養區域規劃整齊美觀;如因種植爬藤類植物,有搭
設棚架之必要時,應注意美觀及安全性。(長寬不得超越標界限
及走道)
(五)本園以有機、無毒、自然農法等安全方式栽培,不得使用化學物
質或藥劑、有毒物質或堆置廢棄物等,以及不得將汽機車駛入農
園內。
(六)申請耕作者應負環境教育之義務,不得拒絕參訪及導覽,耕作期
間產生之廢棄物,應自行帶回處理,不得任意棄置農園內公共設
施或農園外道路。
(七)未經種植區申請人同意不得擅自摘取他人所栽種之物。
(八)申請人於本農園有以下情形者,取消耕作資格:
1.自農園耕作期起三十日內仍未進園耕作,任由種植區雜草叢生
者。
2.於種植區栽種罌粟、大麻等違禁物種。
3.於園內埋放堆置危險違禁物品。
4.使用化學肥料或農藥等資材栽培耕作。
5.將種植區全部或一部分轉租或以其他方式讓給承租人同一戶藉
以外之人耕作。
6.在承租範圍以外,占用其他種植區或公共設施等進行耕作。
7.販售園區栽種之農產品或其他營利行為。
8.隨意堆放垃圾或耕作廢棄物等。
9.破壞園區公共設施、竊取公共設備或他人栽植之作物或挖掘園
內土壤外運。
10.搭建非耕作需要之設施或構造物等。
11.未實際耕種或使用有機、自然農法或未善盡除草等,致使種
植區環境雜亂,雜草高度超過30公分,經通知三次仍不改善。
12.在園區內喝酒、賭博、打架滋事、竊盜等違反公序良俗等。
13.其他依事實認定,違反本規範之情形。
(九)耕作所需之鋤頭、圓鍬…等農具,由申請人自行攜帶,本局不提
供任何農用機具。
(十)申請人栽植各類農作物,如因水災、颱風、地震等天災所造成損
失,申請人不得提出賠償請求。
(十一)申請人如有損壞園區公共設施,如破壞圍籬、擅設道路等,應
恢復原狀或照價賠償。
(十二)申請人歸還承租土地時,應先採收作物及拆除設施,並於七日
內將種植區恢復原貌歸還,如逾期未採收或拆除,該地上物視
同廢棄物,本局有權逕予處理,申請人不得提出賠償請求。若
無法配合相關規定,本局有權決定其日後不得再登記申請之資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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