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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辦理易積水地區建築物鼓勵設置防水閘門(板)補助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3 月 2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局授都住寓字第11302892981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都市發展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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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為執行一百零三年度臺中
    市設置防水閘門(板)工作計畫,補助一百零二年期間因蘇力、潭美
    、康芮等颱風造成本市淹水地區民眾於建築物出入口設置防水閘門
   (板),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本作業規範所需經費由臺中市政府一百零三年度第二預備金支應。

三、本作業規範補助對象 (即建築物地點),以本市霧峰區為第一優先地
    區,沙鹿區、太平區為第二優先地區,經費尚有餘額時,開放本市各
    區申請。

四、本作業規範補助條件規定如下:
   (一)一百零二年期間因蘇力、潭美、康芮等颱風造成淹水地區民眾
         ,經依據經濟部發布水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救
         助種類及標準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領取住戶淹水救助金者。
   (二)未領取前款補助,確於一百零二年期間因蘇力、潭美、康芮等
         颱風致室內有積淹水事實者。

五、本作業規範所補助設置之防水閘門(板)高度以九十公分以上且補助
    以實際支用數百分之五十為原則(不包含後續維護費用),防水閘門
   (板)材質以鋁合金材質為原則,最高補助金額以不超過下列各款規
    定為原則:
   (一)一樓出入口寬度一公尺以下:新臺幣一萬三千元。
   (二)一樓出入口寬度逾一公尺、二公尺以下: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三)一樓出入口寬度逾二公尺、三公尺以下:新臺幣一萬六千元。
   (四)一樓出入口寬度逾三公尺、四公尺以下:新臺幣二萬二千元。
   (五)一樓出入口寬度逾四公尺、五公尺以下:新臺幣二萬七千元。
   (六)一樓出入口寬度逾五公尺:新臺幣三萬三千元。
    防水閘門(板)設置於地下室車道出入口者,依前項標準補助。

六、符合補助對象及條件之地區民眾,於施工前,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報備有案之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或取
    得二分之一以上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書,檢具領取淹水救助金證明文件
    或確因颱風致住屋有積淹水事實證明文件、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三個
    月內水、電、瓦斯其中一項繳費證明及申請表格(如附件一)向都發
    局申請補助。(作業流程及相關注意事項如附件二)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送各機關審核。如有特殊情
    形須變更者,應報請各機關核准後始可辦理。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
    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七、都發局於受理民眾申請後,得視實際需要派員現勘,經確認受補助對
    象、防水閘門(板)尺寸及位置等符合相關規定後,製作清冊並彙整
   (如附件三)。

八、經費撥付及核銷程序
   (一)申請者應於設置防水閘門(板)完成後三十日內備齊發票或收據
         等憑證及施工前後之照片,向都發局申請查驗(相關表格如附件
         四),逾期不予補助。但有特殊情況經報請都發局同意展期者,
         不在此限;並以展延一次為限。
   (二)補助經費應由申請人覈實向都發局請領。都發局應於查驗合格後
         撥付補助經費。
   (三)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
         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
         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五)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計畫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時,除應以書面說明原因外,已請領之款
         項未執行部分應予繳回。
   (六)受補助者應明列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之處理方式。
   (七)留存受補助單位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
         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原補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
         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
         形,函報原補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
         ,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團體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
         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八)受補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
         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九、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不予補助:
   (一)不符補助對象及條件。
   (二)重複申請補助。
   (三)已獲其他機關(單位)補助同一項目。
   (四)經查驗為不合格或與核定內容不符,且未於指定日期辦理改善完
         成。

十、本作業規範之補助受理申請期間及受補助優先順序,由都發局公告之。
    經費用罄時,不予補助。

十一、督導及考核
     (一)覈實審查受補助案件是否符合補助項目及標準,並依規辦理核
           銷結案事宜。
     (二)補助金額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都發局應派員抽查,其餘補助
           案件都發局得隨時派員抽查。對補助款之運用,發現有成效不
           佳、未依補助用途之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經都發局通知,
           除申請人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
           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或作為次年度補助額度之依據。

十二、本作業規範未盡事宜,依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
      捐)助經費處理原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