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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民政局為建立本市里守望相助隊巡邏大衣發放制度,使各
里守望相助隊有效運用及管理裝備資源,特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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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原則所稱里守望相助隊,係指依據臺中市里守望相助隊管理辦法申
請並經核准成立之常年里守望相助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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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里守望相助隊隊員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由推行委員會主任委員發
放巡邏大衣,每人並以一件為限:
(一)擔任同一里守望相助隊隊員,連續達六個月以上。
(二)經主任委員評估確有發放必要。
里守望相助隊巡邏大衣之發放及管理等事宜,由各里守望相助推行委
員會主任委員統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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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退隊人員除下列情形者外,其餘隊員於退隊時均應將巡邏大衣歸還所
屬之里守望相助隊統一管理運用:
(一) 屆齡退休。
(二) 連續服務滿二年以上。
(三) 衣物因破損或汙損,而難以回復。
(四) 其他因推展隊務表現優異,有具體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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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巡邏大衣之購置,應優先由各里守望相助隊巡邏工作費或裝備費項下
支應,必要時由主管機關依該年度預算編列情形統籌辦理。
前項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統籌辦理時,各主任委員如依第三點第
一項第二款規定發放巡邏大衣,應先報請所轄區公所就評估理由確實
審核同意後,始得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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