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市發生重大消費事件時,本府各機關應即依緊急通報機制辦理。
前項重大消費事件緊急通報機制如下:
(一)重大消費事件發生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緊急通報專責人
員應向該機關首長陳報外,並應於知悉後二小時內通報本府
法制局專責之消費者保護官。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緊急通報專責人員應於通報本府法制局
消費者保護官後二小時內,以電子郵件、傳真或簡訊等文字
方式,將案情之初步分析及暫時處置方案或解決方案,通報
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並由消費者保護官向該機關首長陳報
。
(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法制局首長得衡酌事件性質及其嚴重程
度,本於權責決定向市長陳報。
(四)本府處理重大消費事件緊急通報機制流程圖如附件。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將前項之緊急通報專責人員及其代理人名單
送本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室彙整及建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