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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警察人員協助取締違反廢棄物清
理法行為人,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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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獎勵對象為任職於本市並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任官授階執行
警察任務之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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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獎勵適用範圍限於取締違規張貼廣告物及隨地拋棄煙蒂、垃圾
等行為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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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本要點應協助取締之事項如下:
(一)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之行為:隨地吐痰、檳榔汁、
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
他一般廢棄物。
(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第十款之行為: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
定著物。
(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第十一款之行為:其它經主管機關公
告之污染環境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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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獎勵事蹟如下:
(一)協助取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行為人
協助取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行為人並完成相關採證程序,填具協查
紀錄單(附表一)移交本府環境保護局。
(二)提供協助取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行為人違規採證資料
提供違規行為人之攝錄影資料(須含違規行為連續動作及行為人所
駕車輛牌照號碼)並完成車籍資料查詢,填具資料移送單(附表二)
移交本府環境保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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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警察人員協助完成前點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每達十件者,由環境保
護局簽請該管機關嘉獎一次,但每半年(日曆年)以記功一次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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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符合獎勵標準者得由協助取締之警察人員填具獎勵申請表(附表三)
,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提送環境保護局簽請該管機關依權責辦理敘獎
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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