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管理本局公務車輛,以提高使用效能並落實節能減碳,特訂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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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本規定未盡事宜,依行政院車輛管理手冊暨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車輛管理及使用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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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本規定所稱車輛,係指本局供公務使用之車輛。 | 
	
		|  | 四、本規定所稱車輛管理,指車輛調派使用、油料管理、保養修理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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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公務車輛管理權責如下:(一)公務汽車:除局長、副局長專用車及專簽專用公務車外,其餘
 公務汽車由本局秘書室(以下簡稱秘書室)管理。
 (二)公務機車:由各單位自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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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六、公務汽車,除局長及副局長專用車外,其他車輛均應停放於指定地點集中調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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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七、公務車輛管理單位應備車輛管理借用表(如附表一),隨時記錄調派使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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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八、公務車輛管理單位應依行車紀錄表或里程數實施定期檢查、保養。 | 
	
		|  | 九、公務車輛管理單位應依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第三人責任險,並辦理車輛檢驗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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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十、各單位人員因公外出,如有大眾運輸工具可資搭乘者,應儘量乘用大眾運輸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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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十一、 本局申請調派公務車輛,應符合下列用途:(一)三人以上外出接洽公務或參加會議經主管核可者。
 (二)奉核定執行專案督導或考核計畫者。
 (三)二個以上單位派員會辦工作或計畫者。
 (四)經機關首長指派參加會議者。
 (五)奉派接送長官、貴賓或外賓者。
 (六)經機關首長核准之活動。
 (七)其他因緊急事故派用車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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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十二、申請派用公用車,乘車人數二人以下者,秘書室得以申請事由、公務緩急及車輛派用情形等,作為核派車輛與否之依據。如因緊
 急事故,致車輛不足分配,得通知原申請人停止用車或調派用車
 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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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十三、本局員工使用公務車輛,應於使用車輛前事先填寫本局公務用派車申請單(如附表二),由秘書室依申請之優先次序核派後始可
 行駛;行駛前應持現行有效駕照,依相關規定實施清潔及安全檢
 查,確保行車安全,並應將行車狀況詳細記載於派車紀錄單及車
 輛行使紀錄表(如附表三),使用完畢後將借車使用狀況紀錄表
 交秘書室收執,局長及副局長專用車仍須按日填報行車紀錄,經
 首長或指定人員簽章,以為核發油料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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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十四、公務車輛行駛地點以派車申請單所填地點為限,不得挪為私用,申請人如因公務需要臨時改赴他處,事後應補填派車申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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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十五、公務車輛申請借用時間在二日以內者,由科室主管核可;三日以上者,應由局長核可。並依派車申請單申請先後順序由秘書室登
 錄調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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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十六、公務車輛借用人或駕駛人應依核派時間、路線、地點行駛,並於使用完畢後停放於指定場所,不得公器私用或擅自複製鑰匙。如
 實際行使路程、地點與申請不符者,經查明與公務無關,除油料
 費由使用人自行負擔外,並由車輛管理單位移請人事單位依規議
 處,有涉嫌觸犯刑責者,另移請政風單位查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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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十七、公務車輛於行駛路程中發生故障,應立即通知秘書室,但情況緊急不立即處理有危害生命或公共安全之虞者,得由使用人先行做
 必要處理,但應於事後依規定補辦請修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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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十八、各車輛借用人使用車輛應依該車輛之加油卡,前往指定之加油站加油,並將加油後之收據(加油確認單)送交車輛管理單位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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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十九、本局公務車輛保管人或借用人,對所保管、借用之公務車輛應善盡保管維護之責,如有遺失或毀損,除因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
 事由,經查明屬實者外,應負賠償責任,並應於遺失或毀損之日
 起三個月內賠償完畢(按使用之年限折舊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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