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依本計畫審查之結果,依下列規定獎懲:
(一) 審查結果總成績逾九十分者,主辦機關應予出國人員獎勵:
1、單一主辦機關提交出國報告者,主要撰稿人員嘉獎二次一人,次
要撰稿人員嘉獎一次一人。
2、兩個以上機關共同署名提交出國報告者,由主辦機關簽報,主要
撰稿人員嘉獎二次一人,次要撰稿人員嘉獎一次一人。
(二) 審查結果總成績未達七十分,主辦機關應通知出國人員檢討改進
並予以懲處:
1、單一主辦機關提交出國報告者,主要撰稿人員申誡二次一人,次
要撰稿人員申誡一次一人。
2、兩個以上機關共同署名提交出國報告者,由主辦機關簽報,主要
撰稿人員申誡二次一人,次要撰稿人員申誡一次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