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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基於加強環境清潔維護及垃
圾處理等工作之管理需要,為甄選本局編制內現職隊員、駕駛、技工
及工友等(以下簡稱參選人員)優秀人員,以任務指派方式兼任管理
幹部(以下稱班長),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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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班長職責
(一)接受服務單位主管與上級主管之指揮、監督及考核。
(二)執行勤務安排(派班)與清潔人員調度工作。
(三)執行勤前教育、工區巡查、督導及差勤(假)管理等工作。
(四)執行政策(令)宣達與反映基層清潔人員意見。
(五)執行現場作業安全檢查、監督及指導等工作。
(六)執行清潔車輛、機具巡檢、保養等之督導與管理工作。
(七)辦理權責業務之為民服務工作。
(八)辦理清潔車輛、機具及人員事故之職業安全處理及調解等工作。
(九)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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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參選資格
(一)基本條件
1.於本局連續擔任隊員、駕駛、技工或工友滿三年(含)以上
之編制內各垃圾處理廠(場)與區清潔隊(以下簡稱各單位)
現職人員。
2.工作認真,負責盡職,為民服務態度良好,且最近三年考績
有二次考列甲等以上紀錄者。
3.最近三年內未有申誡(含)以上懲處紀錄者。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參加甄選;若於完成遴選作業後始發
現者,取消資格並以偽報不實依規懲處:
1.曾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之宣
告。
2.曾受懲戒處分、保安處分、矯治處分宣告確定或受記過以上
之行政處分。
3.褫奪公權。
4.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5.經合格專業醫師證明有癲癇症或其他法定傳染病。
6.有酒駕、酒後滋事及吸食毒品、迷幻藥或其他違禁藥品者之
前科或不良紀錄。
7.其他經本局審核認定不適任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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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報名與甄選方式
(一)報名方式
1.各單位主管依據需求班長員額與條件,及各單位儲備管理幹
部(班長)一名,簽奉局長核可後,彙送清潔隊管理科(以下
簡稱清潔科)登錄辦理公告甄選。
2.參選人員應於公告期限內,填具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任務
指派管理幹部(班長)甄選評分表,或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
局任務指派儲備管理幹部(班長)甄選評分表,親向其所屬
單位報名。
3.報名文件經各單位主管初審並提送清潔科完成評分程序後簽
報核定。
(二)評分項目與評分標準
甄選評分項目包括服務年資、勤惰、環保專業證照等項目,合
計總分為一百分;各甄選項目配分如下:
1.服務年資(十五分):服務於本局(包括服務於原臺中縣各鄉、
鎮、市公所清潔隊)之年資。
(1)滿三年者:八分。
(2)逾三年以後:每滿半年給一分。
(3)最高得分至十五分為止。
2.勤惰(十分):
以甄選作業公告日起前一年之差勤紀錄計分。
(1)事假、病假:逐次累積,每達半天扣零點五分,以此類
推。
(2)遲到、早退:每次扣一分,以此類推。
(3)有曠職(工)紀錄或累計扣分達十分(含)以上者,本
項以零分計算。
3.專業證照(十五分):加分項目(1)最高加至十分,加分項目
(2)~(5)累計最高加至五分。
(1)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含甲種、乙種)及職業安全衛生
管理人員(含甲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師、乙級職業安全
衛生管理員):
具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結業證書者,加零點五分
;具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結業證書者,加一分。
符合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項所定具職業安
全(衛生)管理師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資格者,或於民
國八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前經訓練合格領有管理人員結
業證書或資格者,加十分。
本項以擇優取其中一項計算。
(2)消防、防火及急救等相關之訓練合格證照(書)或證明
文件:每一類加一分。
(3)資源回收、垃圾清除、處理等相關業務之訓練合格證照
(書)或證明文件:每一類加一分。
(4)電腦運用能力訓練合格證照(書)或證明文件:
須為與需求單位管理工作相關者,每一類加一分。
(5)其他經本局認可與環保業務相關之證照(書)或證明文
件:須為與需求單位管理工作相關者,每一類加一分。
4.綜合評分(六十分):由甄選小組召開會議評定之。
5.前目之甄選小組由本局局長指派人員成立甄選小組,置委員
五至七人(需求單位主管為當然委員),並指定其中一人為
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相關甄選行政作業由清潔科辦理
。
(三)參選人員之各評分項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列入甄選:
1.最近三年考績未達二次考列甲等以上紀錄。
2.勤惰評分項目得分為零分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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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錄取方式
(一)由清潔科統計每位參選人員之服務年資、勤惰、專業證照、綜合
評分等各項目的總成績達七十分(含)以上,依總成績高低排名
。錄取名單則依該次甄選需求之班長人數或儲備管理幹部(班長)
,按排名高低並簽奉局長核定後錄取之。
(二)參選人員總成績相同者,依綜合評分分數較高者取得優先排名、
成績仍相同者,逐次依服務年資、勤惰、專業證照評分等分數較
高者優先排名。全部相同時,則由甄選小組出席委員共同討論決
定之。
(三)職安班長甄選,須具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師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員資格,經錄取後,由隊長指派辦理安全衛生管理及其他環境衛
生專案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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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通知錄用人員應依本局通知期限,至指定地點完成報到,不得要
求延後報到或改分發,無故逾期不報到或不接受分發者,取消資格
,且一年內不得再參加班長及儲備管理幹部(班長)甄選,並由本局
重新辦理甄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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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錄取人員經調任班長之日起,試用一年,並由隊長督導需取得乙種
以上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資格或其他電腦操作及專業訓練,如逾
試用期限若未取得乙種以上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資格,或表現不
佳者,應取消資格,由本局重新辦理甄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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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局清潔科針對出缺區清潔隊班長公告甄選二次仍無人報名或無適
當人選時,區清潔隊長得自行遴選適當人員代理班長並簽奉清潔科
科長核可後暫代,期限最長以二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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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清潔隊班長倘有不適任之情事,經區清潔隊隊長簽報清潔科科長核
定後,取消其班長資格,依區清潔隊管理現況由儲備管理幹部(班
長)晉升或隊長簽報重新辦理甄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