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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落實各繁重分駐所、派出所內部管理,指派巡官或資深巡佐擔任第
二副所長,協助所長、副所長內部管理與駐地安全維護工作,適時督
、指導員警各項勤業務之執行,同時指導工作方法,提升為民服務品
質及工作士氣,以增進勤業務效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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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副所長以工作指派方式設置,遴選巡官或資深績優之巡佐派任,
並為副所長職務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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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作業分工
(一)秘書單位:本局為行政科,分局為行政組。
(二)考核單位:本局為督察室,分局為督察組。
(三)遴選派任單位:由分局人事室辦理遴任指派並副知警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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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配置員額達五十人以上之分駐所、派出所設置第二副所長。
因配置員額增減而需新增或撤銷第二副所長設置者,於配置員額核定
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辦理新增或撤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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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二副所長職務代理人,由所長指定並陳報分局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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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第二副所長工作項目
(一)協助所長、副所長適時、適切調派警力及受理民眾報案。
(二)協助所長、副所長業務管制、過錄及稽催。
(三)協助所長、副所長指導案件受、處理及審核、陳報。
(四)協助所長、副所長內部管理、駐地安全維護工作。
(五)協助所長、副所長執行及督考上級交付之各項勤、業務。
(六)因臨時勤務需要,經所長授權,得變更勤務分配表。
(七)協助所長媒體公關接洽及民眾接待事宜。
(八)協助所長、副所長綜理所內各項勤務督導、考核事宜。
(九)槍械室槍枝領用管理及主持簡易勤教檢查勤務人員裝備。
(十)所長臨時交辦事項及執行、宣達各項政令與其他應行辦理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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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任務分工
(一)各分駐所、派出所所長負責綜理所內各項勤、業務,輪休或差假時
,由副所長代理,第二副所長代理副所長職務。
(二)所長、副所長因特別事由,奉准同時離轄時,優先指派第二副所長
代理所長職務。
(三)勤務分配表,應由所長親自規劃詳細審核後編排,或授權副所長或
第二副所長編排。
(四)警勤區可劃分成若干小組,分由副所長及第二副所長專責指導。
(五)第二副所長以協助所內事務為原則,負責襄理管制稽催分局交辦業
務,並將執行情形隨時報告所長。
(六)第二副所長負責督促員警出勤,主持簡易勤教裝備檢查,並不定時
巡查、監督辦公區域,掌握所內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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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一般規定
(一)所長、副所長、第二副所長之輪休由督察組規劃編配,所長、副所
長不得同時編排輪休或休假。
(二)第二副所長勤務編配比照副所長辦理,每天應編排攻勢勤務四小時
,每週至少應編排深夜勤攻勢勤務帶勤四小時,夜勤帶勤二班次,
設置有第二副所長之分駐所、派出所,其副所長、第二副所長除依
規定編排攻勢勤務帶勤四小時外,其餘時間應協助所長、副所長內
部管理及業務辦理。
(三)副所長及第二副所長夜間離所返家待命,或未設置第二副所長之各
分駐所、派出所副所長勤畢離所返家待命,應由所長依據轄區全般
治安狀況及任務需要考量准駁,其經准許者須於出入登記簿簽出入
,並註明去向及聯絡電話;各分局得自行律定作法,並於報局核備
後實施。
(四)第二副所長以協助所內指揮調度,指、督導勤、業務執行及事故處
理為原則,無故不得擅離,如有違反,依現行勤務紀律規定追究行
政責任。
(五)副所長、第二副所長因處理特殊或重大事故或案件離所時,應報告
所長,並於出入登記簿簽出,返所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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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獎懲規定
為鼓勵第二副所長負責盡職戮力從公,每季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規定
,定期辦理獎懲,規定如下:
(一)每季(一、四、七、十月)辦理定期考核,經各該所長考核並經分局
審查,優良者予記功一次。
(二)執行第二副所長職務,經考核有執行不力,或不依規定執行第二副
所長職務經查屬實,且經申誡以上懲處者,該季不予獎勵。
(三)本局及各分局辦理本案,依個人出力事蹟每半年於嘉獎範圍內覈實
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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